系,通過節能檢測機構提供的節能檢測結果,獲取節能監測數據。
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及時提供公路、水路交通節能檢測結果,并對所提供的數據負責。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將節能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用于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工作。
交通運輸行業建立節能激勵機制,逐步形成以國家和地方資金為引導、企業資金為主體的交通節能投入機制,設立各個層次的節能專項資金,用于鼓勵、支持節能產品和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
第十六條 節能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學會、協會等中介組織可以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節能服務。
第三章 交通用能單位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七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生產過程中運量、運力、施工作業等多種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生產計劃,提高交通用能設備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節能教育,促進本單位職工樹立節能意識,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一。
交通用能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專項節能獎勵機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和校準的能源計量器具,對各類能源的消耗實行分類計量。
第二十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計量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確保能源消耗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制定并執行本單位產品能耗定額標準,并定期對用能設備進行技術評定,對技術落后的老舊及高耗能設備,提出報廢、更新、改造計劃。
第二十二條 交通用能單位應當編制有利于節能的生產操作規程,并開展節能教育和節能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優先在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有關高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二十三條 禁止購置、使用國家公布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不得將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交通用能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五條 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交通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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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一款所稱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第二十六條 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等。
鼓勵交通重點用能單位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加強本單位能源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交通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節能標準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交通用能單位有漏報、遲報、虛報、拒報或者其他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數據的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節能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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