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8年第5號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水路交通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交通運輸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節約能源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個環節,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路交通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行業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加強節能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節能管理體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引導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意識。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將公路、水路節能納入交通發展規劃,并根據交通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公路、水路交通節能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公路、水路交通節能規劃的范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行業節能規劃。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報告、統計、分析制度,配合國務院統計部門加強對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改進和規范能源消耗統計方法,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狀況的統計和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報告、統計、分析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組織建立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體系并加強對檢測的監督管理,確保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
前款規定的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在該標準出臺前,交通運輸部先行制定并實施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制定、修訂裝機功率超過300千瓦的港口機械等交通用能設備的單位產品能耗限值標準,并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推廣。
第十二條 交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確保項目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具體評估辦法按照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發先進節能技術,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路、水路交通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交通節能技術服務體系。
交通運輸部適時公布“營運車船節能產品(技術)目錄”,引導使用先進的節能產品、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行業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路、水路交通節能檢測機構建立節能監測體 [1] [2] [3]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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