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記錄辦法》 |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時間:2018/10/28 13:19:50 用手機瀏覽 |
日前,浙江發改委公布了《浙江省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記錄辦法》,詳情如下:
浙發改能源〔2018〕397號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委(局):
《浙江省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記錄辦法》已經省發展改革委第15次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聯系人:洪善祥;電話:0571—87052765。
附件:浙江省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記錄辦法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7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記錄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省節能失信行為的認定與懲戒,強化節能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生產、轉換、儲運和消費,節能產品和技術的開發、利用,節能服務以及節能管理等相關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節能失信行為。
第三條 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能失信行為認定、記錄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和記錄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縣級及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按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節能失信行為的認定和記錄工作。需在省級信用平臺披露的,應當將節能失信行為信息及時報送省級節能主管部門。
第四條節能失信記錄的對象為單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等節能失信主體。
第五條 節能失信行為認定等級按照違法違規情節的輕重,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節能主管部門在依法認定節能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應當依法認定相應的節能失信等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失信行為:
(一)企業生產產品能耗超過單位能耗限額標準。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超出承諾值。
(三)“標準地”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超出承諾值。
(四)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
(五)未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采集設備、能源計量器具。
(六)未按規定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應當標注能效標識而未標注。
(七)建筑能源消耗超過能源消費定額范圍。
(八)交通運輸營運車船不符合相關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和規定。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嚴重失信行為:
(一)生產、采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或生產工藝。
(二)偽造、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和能效標識。
(三)未執行已承諾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作出的錯峰生產等措施。
(四)阻礙、抗拒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或拒不按照節能監察意見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1年內有3條及以上一般節能失信行為記錄。
(六)其他嚴重違反國家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節能主管部門在書面告知節能違法違規行為時,涉及節能失信行為的,應當一并告知節能失信行為及等級。告知內容應包含節能失信記錄的時間、形式和有效期等。
第九條 被告知主體認為節能失信行為及等級與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不符,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告知的節能主管部門提出。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在5日內予以糾正。
第十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節能失信行為等級認定結論正式生效后15日內,提出節能失信行為記錄意見,并提交信用主管部門。信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節能失信記錄通過相應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披露。
第十一條因自然災害、政策重大調整等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而造成企業節能失信的,不記入節能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節能失信名單上移出:
(一)已履行節能義務,修復不良信用記錄;
(二)節能失信行為記錄超過披露期限;
(三)符合其他移出條件。
嚴重失信行為被移出后,將作為一般失信行為對外披露。具備節能失信行為移出條件的,作出決定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經認定后,推送公共信用工作機構進行修復。
第十三條節能失信行為記錄自認定之日起計算,保存和披露期限一般為五年。
第十四條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單位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唯一對應的節能信用檔案,用于保存、管理節能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及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將轄區內節能失信行為信息報送至上級節能主管部門。上級節能主管部門經核實后,應當在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披露。
第十六條單位節能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節能主管部門及其節能監察機構存在工作重大失誤或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有權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8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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