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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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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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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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2017]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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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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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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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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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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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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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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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監管,全面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效能,我部組織對《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建城函〔2010〕166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工作中如有問題,請與我部城市建設司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7月6日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推進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和達標排放,改善城鎮水環境質量,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城市和縣城(以下簡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采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污泥處置、監督管理、進步鼓勵 5 方面指標?己私Y果采用百分制記分,并按季度進行通報。
第六條 按照各。▍^、市)所在的降雨分區分別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方法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評分細則》(詳見附件)。
第七條 對城鎮污水處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污泥處置、監督管理 4 方面考核指標進行評分排名,與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徑相比,總分、排名有進步的予以鼓勵。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于每年 5 月底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于每年 1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和執行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合同執行情況、監管制度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九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發現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取消考核成績,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建城函〔2010〕166 號)同時廢止。
附件: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評分細則
附件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城鎮污水處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污泥處置、監督管理、進步鼓勵 5 方面?己瞬捎冒俜种,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城鎮污水處理效能(30 分)
1.污水處理率(15 分)
其中:
Q1:指統計區域內城鎮污水廠處理總量;
Q2:指統計區域內其他設施污水處理量,按《中國城市建設統 計年鑒》中其他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量的 80%進行計算;
Q:指上一年度同期城鎮污水排放總量,按《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統計數據計算。
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際情況,對本項指標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本項得分超過 15 分時,按 15 分計。
2.污染物收集效能(15 分)
污染物收集效能得分 = (A × 0.2 + B × 0.5 + C × 0.1 + D × 0.1 + E × 0.1) × 15
其中:
城鎮人均污染物排放基準濃度,數據源自國家污染源普查結果。A、B、C、D、E 值大于 1 時,按 1 計。
(二)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30 分)
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得分總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 COD 削減效率(10 分)
COD 削減效率得分
其中:
A:指 COD 去除效率≥9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B:指 80%≤COD 去除效率<9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C:指 75%≤COD 去除效率<8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D:指 70%≤COD 去除效率<75%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E:指 50%≤COD 去除效率<7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F:指 COD 去除效率<5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2. NH3-N 削減效率(8 分)
其中:
A:指 NH3-N 去除效率≥95%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B:指 90%≤NH3-N 去除效率<95%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C:指 85%≤NH3-N 去除效率<9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D:指 75%≤NH3-N 去除效率<85%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E:指 65%≤NH3-N 去除效率<75%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F:指 NH3-N 去除效率<65%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3. TN 削減效率(6 分)
其中:
A:指 TN 去除效率≥6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B:指 50%≤TN 去除效率<6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C:指 40%≤TN 去除效率<5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D:指 30%≤TN 去除效率<4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E:指 20%≤TN 去除效率<3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F:指 TN 去除效率<2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4. TP 削減效率(6 分)
TP 削減效率得分
其中:
A:指 TP 去除效率≥8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B:指 70%≤TP 去除效率<8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C:指 60%≤TP 去除效率<7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D:指 50%≤TP 去除效率<6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E:指 TP 去除效率<5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三)污泥處置(15 分)
考核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累計數據。
其中:
A:指污泥資源化利用的量,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
B:指焚燒的量;
C:指達到衛生填埋標準并進行衛生填埋的量;
D:指其它處置(含應急處置)方式的量;
E:指不知去向的量。
(四)監督管理(20 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
1.數據上報管理(8 分)
數據上報管理得分=在建項目得分+運行項目得分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在建項目得分、運行項目得分最小值為 0。
2.水質化驗管理(12 分)
A:指 COD 水質化驗上報率;
B:指 BOD 水質化驗上報率;
C:指 SS 水質化驗上報率;
D:指 NH3-N 水質化驗上報率;
E:指 TN 水質化驗上報率;
F:指 TP 水質化驗上報率。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 4 分,直至將總分 20 分全部扣凈。
(五)進步鼓勵(5 分)
1.總得分鼓勵(1 分)
本省(區、市)當期考核時,按(一)至(四)項得分之和與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徑相比,進步的得 1 分,相同的得 0.5 分,退步的不得分。
2.區域排名鼓勵(2 分)
各。▍^、市)在各自分區內進行考核排名,按(一)至(四)項得分之和的名次與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徑的排名相比,進步的得 2分,相同的得 1 分,退步的不得分。
按《中國水資源公報》年降水量將 31 。ㄊ小^)劃分為 4 個 區域,見下表。
3.全國排名鼓勵(2 分)
各。▍^、市)在全國進行考核排名,按(一)至(四)項得分之和的名次與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徑的排名相比,進步的得 2 分,相同的得 1 分,退步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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