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七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個別省份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地區,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區,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數據庫作為審核依據,數據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于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環境監察系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國務院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省級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省(區、市)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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