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江西省首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條例》針對農用地保護、農用水保護、生物資源保護、農業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農業投入品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等分別做出具體規定,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
農用地實行分類保護
《條例》明確,農用地實行分類保護。根據農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將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
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中的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調整種植結構或者退耕還林,優先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加強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監測
《條例》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加強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監測,對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農產品和地下水。
禁止向農田和漁業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工業廢水、城鎮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鎮污水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畜禽養殖場應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已經建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并依法給予補償。
畜禽養殖場(小區)自行建設的糞便、廢水、畜禽尸體及其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畜禽養殖場(小區)未自行建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應當委托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
自行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或者代為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建立相關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臺賬應載明設施運行、維護情況以及相應污染物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排放的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條例》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負責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和處理的主管部門,并采取獎勵補貼等措施,因地制宜設置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點,健全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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