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天津市財政局和市工信委聯合下發《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簡稱《辦法》),對2017年在津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繼續實施地方財政補助政策。
《辦法》規定,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津銷售并初次登記的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專用車、客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地方財政補助(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不屬于本辦法補助范圍)。其中,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按照國家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天津市地方財政補助,新能源客車按照國家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天津市地方財政補助。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需按照扣除兩級財政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對每款新能源汽車,國家和地方補助總額不得高于車輛指導價格的50%。
按照續航里程,本市對于純電動乘用車的補貼共分為三檔,續航里程在100-150公里的補貼1萬元,150-250公里補貼1.8萬元,250公里及以上補貼2.2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1.2萬元。
《辦法》規定,申報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自在本市初次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跨。ㄊ小⒆灾螀^)轉讓過戶。個人用戶購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非個人用戶存續期內,所購車輛2年內不得轉讓過戶。個人用戶購車每年補助不超過2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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