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從源頭上減少能源浪費,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下同)合理利用能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6]2787號)以及《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節約能源工作若干意見》(長政發[2006]30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負責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第四條 本市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核準或備案權限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在項目立項、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一)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項目; (二)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含10萬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建筑項目; (三)年綜合用能2000噸標準煤以上(含2000噸標準煤)或年綜合用電200萬千瓦以上(含200萬千瓦)的項目; (四)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五條 能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節能評估機構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評估后由節能評估機構出具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應包括:項目情況、評估依據、評估過程、評估內容和評估結論。
第六條 申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基本情況表; (四)項目節能措施綜述;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 (六)根據節能評估報告意見需補充的材料; (七)相關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用能總量及用能種類是否合理; (二)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及標準; (三)項目能耗指標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最高能耗限額,有無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 (四)項目采用節能新工藝、新技術和新產品的情況,節能措施是否科學、有效; (五)單項工程節能項目(如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民用項目建筑能耗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 以上五項若有一項達不到要求則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第八條 能源主管部門受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接件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提交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勘查。 對提請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的,經能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遇有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節能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或3年內仍未實施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能源主管部門報告,由能源主管部門重新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而未進行評估和審查或未通過審查的項目,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一律不予審批、核準。
第十一條 凡不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節能評估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能源主管部門實行節能登記管理。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立項、選址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進行項目節能登記并提交節能登記表。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中,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節能措施和標準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的其他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節能部分的工程實施情況應當納入綜合驗收程序。凡達不到節能標準的,不予驗收。
第十四條 參與節能評估、審查的工作人員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對在評估、審核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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