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精神,陜西省物價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工作目標,分別調整和制定了水資源費、排污費、耕地開墾費、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完善了水土補償費、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辦法,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控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保護生態環境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搶抓調價“窗口期”,提前完成國家“十二五”水資源費征收目標
2013年,經省政府同意,陜西省再次提高了自來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規定除陜南三個市外,自來水水資源費均由0.30元/每立方米調整為0.72元/每立方米。2014年12月,按照國家規定調整了水力發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水力發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3厘/千瓦時調整為5厘/千瓦時。除自來水、水力發電取用水外陜西省其他各類取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地表水平均達到0.40元/立方米,地下水平均達到0.72元/立方米;提前實現國家下達的“十二五”末地表水0.30元/立方米、地下水0.70元/立方米的征收目標。
二、及時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落實差別收費政策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陜西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印發了《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 ,將陜西省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6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20元/污染當量;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7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40元/污染當量。同時規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陜西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陜西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三、合理制定耕地開墾費收費標準,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2015年3月,陜西省物價局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制定了陜西省耕地開墾費分區域收取的原則及具體收費標準。其中陜南地區:水田45元/平方米、水澆地40元/平方米,旱地35元/平方米;陜北地區:水田40元/平方米、水澆地35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關中地區:水田40元/平方米、水澆地32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非農建設用地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按繳納標準的150%收繳。建設占用優質水田的,國土部門在審查土地報批占用耕地補充方案時,可上浮開墾費收繳標準,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市域內縣與縣之間易地補充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上述標準上浮3-5%收取;跨市域易地補充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上述標準上浮10-15%收取,具體標準由出讓方和受讓方確定。上浮部分收入專項用于出讓方新增耕地的耕地保護及后期管護等。
四、完善排污權交易管理體系,擬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及交易基礎價格
2007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江蘇、浙江、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西、陜西、內蒙古、天津等11個省(區、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2015年,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61號)要求,陜西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印發了《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根據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確定。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通過電子競價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交易基礎價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參照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確定!
為貫徹落實中、省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資源配置,深化和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部署,2016年8月,陜西省物價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赴內蒙古自治區、江蘇省就兩地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府基準價格體系建立等情況進行實地考察調研。考慮到陜西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特點,確定按照排污權有償使用不區分行業、價格水平適中的原則,根據省環境保護廳對陜西關中、陜南和陜北典型排污企業的廢水、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治理成本調查情況,經過專家論和邀請相關企業座談后,擬定了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及交易基礎價格。目前,已將具體收費方案上報省政府審定。
五、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
2015年3月,陜西省物價局會同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等省級相關部門印發了《陜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明確了陜西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計征方式及標準、征收主體、免征條件、資金使用等內容,規范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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