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推進公共機構節能 助力綠色發展 |
來源:中國節能產業網 時間:2016/11/29 21:38:44 用手機瀏覽 |
前 言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把“綠色發展”作為五大發展理念之一,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節約資源做出了重大的戰略部署。公共機構作為綠色發展的重要主體,在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強富美高”新南京過程中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水平,引導和推進全社會節能工作,今年,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著手起草《南京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多次廣泛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不斷進行修改完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8月29日,市政府辦公廳正式下發《辦法》。
在指導思想上,《辦法》緊緊圍繞服從并服務于我市生態文明建設。以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為核心,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進行必要的規范和完善,促使公共機構節能真正走在全社會的前列,充分發揮節能表率作用,帶動全社會養成健康、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加快形成生態文明建設人人參與、生態文明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在內容上,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創新性和可操作性。結合我市公共機構用能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對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銜接、延伸和細化,確保各項規定合法、務實、管用、接地氣。在方式上,堅持約束與激勵相結合。既明確公共機構節能的義務和責任,又明確節獎超罰的激勵措施,充分調動公共機構節能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南京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計劃、組織和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公共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節能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年度工作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和獎懲機制。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工作應當納入本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考核體系。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考核目標落實責任。
第六條 公共機構節能技術應用和產品推廣、信息化建設、節能改造等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相關政策予以保障。
第七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資源的行為,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節能規劃和計劃
第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制定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編制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制定年度節能工作計劃。
第九條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到本系統內公共機構。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本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工作,明確具體負責部門,建立健全節能規章制度,能源管理系統、重點用能設備應當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有專人負責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工作,建立統計臺賬,按要求逐級報送經統計部門批準或備案的能源資源消費數據報表,并做好能源消費數據的分析應用工作。統計業務工作接受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與檢查。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制度。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國家標準要求,按照“分戶徹底、分區規范、分項合理、應配盡配”的原則,切實完善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執行能源資源消費定額管理制度。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定額。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做好能源資源消費定額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筑節能標準和規范要求進行立項、設計、建設和驗收,并自覺接受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應用高效照明燈具、節水型器具、高能效空調、節氣灶具、太陽能熱水器等節能低碳新技術新產品。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引導廣大工作人員增強節約意識,減少一次性用品消耗,節能低碳環保出行。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清單、環境標志產品清單的產品和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第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學的節能技術和產品遴選、鑒定、試用、推廣機制,指導公共機構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節能節水技術和產品。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積極參與創建公共機構節能示范單位。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應做好本系統公共機構參與國家級、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示范單位創建的宣傳發動、初步審核及推薦申報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做好公共機構節能示范單位創建的組織申報、材料審查、方案論證、督促落實及初步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節能宣傳工作應當屬于公益廣告宣傳的范疇。公共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節能宣傳活動,利用電子屏、展板、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廣播、電視、報紙等開展節能宣傳,增強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重視并開展好節能宣傳周工作,結合自身實際,創新宣傳方式,組織開展“低碳日”活動,多渠道多角度進行節能宣傳和體驗活動。
第二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節能業務培訓計劃,定期組織開展節能業務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在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明確設備節能管理目標要求,并自覺接受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加強能源資源消費管理平臺建設,建立能源資源消費管理平臺,實現對本單位用能情況的實時監控。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能源資源消費管理平臺建設的整合。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管理,建立重點用能設備的運行管理制度,并不斷采取措施提高設備的用能效率。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機構實際用能狀況和設備運行情況,優先考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方式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節能改造在合同期內所節約的能耗費用,應當用于對節能管理工作的激勵。
第五章 獎勵和監督
第三十條 對在節能技術推廣和產品應用、技術改造與信息化建設、能源資源消費統計、示范單位創建及宣傳等節能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公共機構和個人,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節能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和能源資源計量情況。
(四)能源管理系統、重點用能設備的使用操作情況。
(五)開展節能診斷和節能改造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和數據。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執行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制度的;大中型公共機構未實行分戶、分區、分項計量,并未對能源消費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建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制度,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或者未及時準確上報能源資源消費狀況的。
(四)未在能源管理系統、重點用能設備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能源審計報告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六)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及時進行節能改造的。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超過能源資源消費定額但不能充分說明理由的,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通報,并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逾期未改正且情形嚴重的,經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財政部門減少核撥下一年度能源支出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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