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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中國節能產業網 時間:2016/11/29 21:12:25 用手機瀏覽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適應財稅體制改革和環保工作形勢發展需要,我廳組織對《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鄂環辦〔2013〕213號)進行了修訂。經研究審定,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各類環保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項目建設質量,根據中央和省級各類環保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省級項目儲備庫)的建立及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監督管理、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管理。

  國家關于中央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科學規范、注重績效、權責明晰、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指導、調度和檢查督辦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市、縣環境保護部門承擔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監管責任,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監管。

  第二章  項目儲備庫管理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廳按照“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分級建設、動態更新”的原則組織建立省級項目儲備庫,各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參照建立本級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

  第六條 省級項目儲備庫包括大氣、水、土壤、重金屬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農村環境保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類別項目。

  國家項目儲備庫設立發生調整時,省級項目儲備庫設置類別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申報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除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明確規定不需辦理相關審查事項的項目外,入庫項目應完成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和實施方案批復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項目資料和證明材料。

  (二)根據相關技術導則應完成前期調查勘測工作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提交審定后的調查勘測報告等。

 。ㄈ╉椖烤哂锌闪炕⒖煽己说拿鞔_的績效目標。

  第八條  以下項目不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

 。ㄒ唬┎环蠂耶a業政策、環保政策、技術政策的落后生產工藝、產品、技術的;

 。ǘ┉h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中明確規定不予支持的。

  第九條  市(州)環境保護部門按有關申報要求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材料,以市(州)為單位向省環境保護廳申報。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規劃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前期工作情況等要素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省環境保護廳對省級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項目信息發生變化時,市(州)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向省環境保護廳提交補充或變更信息。因政策變化或客觀原因不再符合入庫條件的項目,應及時調出項目庫。

  第十一條 申報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一般從省級項目儲備庫中產生。暫未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但符合省委、省政府重要戰略部署,列入省委、省政府會議紀要和有關文件以及省環境保護廳有關會議紀要和文件的,亦可申報。具體申報程序及要求按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資金下達

  第十二條  申報中央專項資金的項目一般從中央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中產生,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按照申報程序和要求向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對于采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省財政廳根據中央或省級相應專項資金申報要求印發項目申報通知,按程序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審查及資金分配工作。

  第十四條 各市(州)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申報要求,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申報工作,并按照以下方面擇優遴選:

  (一)納入環保相關規劃或工作計劃的重點項目;

 。ǘ┓鲜∥、省政府重大發展戰略,環境績效顯著的項目;

 。ㄈ┯欣诟纳骗h境質量、解決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突出環境問題的項目;

  (四)前期工作完備、項目承擔主體明晰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核算與管理體系,地方資金有保障、能帶動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項目;

 。ㄎ澹┩葪l件下優先支持PPP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應有申報文件,并附有相關支撐材料。支撐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自籌資金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項目儲備庫信息中已包含真實有效的材料,無需另行提供。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內容應客觀真實,不得含虛假成分。

  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應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涉及征地的項目應完成建設用地預審。同一項目不得多渠道申請中央或省級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文件及支撐材料應對擬達到的績效目標進行全面準確說明,績效目標應指向明確、合理可行、與投資額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項目預期產出和效果,并以相應的產出、效益和滿意度等方面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

  第十七條  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對申報材料是否完整齊全進行初步審查,申報材料不能滿足申報通知要求的須及時補充完善,不能及時補充完善的,不予審查。

  第十八條 對通過初步審查的申報材料,省環境保護廳組織開展專家技術評審,專家組一般不少于五人,從省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

  專家技術評審要點包括:

 。ㄒ唬⿲嵤┓桨缚冃繕恕m椖拷ㄔO環境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是否有助于推進相關環保規劃目標任務的完成,環境效益及經濟效益是否可量化、可考核。

 。ǘ⿲嵤┓桨附ㄔO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支持對象等,建設規模、技術路線和工藝是否可行,投資規模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工程概(預)算規定。

 。ㄈ╉椖拷ㄔO運行保障措施。前期工作是否完備,項目建設管理措施是否可行,項目地方資金落實措施是否可信,相關支撐材料是否齊備,項目長效運行機制是否健全。

  第十九條  對于切塊法或因素法下達地方的專項資金,由獲得資金支持的市、縣環境保護部門按相應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并對具體項目的實施方案審查、監管、驗收等負責。資金分配方案應按資金下達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報備。

  第四章  實施方案審查及調整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落實項目申報材料中明確的自籌資金,并依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專家審查意見等,對實施方案作修改完善。

  國家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由省級負責實施方案審查的中央專項資金項目,由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其他中央專項資金實施方案由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并將通過審查的實施方案和審查意見報省環境保護廳和省財政廳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將通過審查的實施方案上報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備案。

  省級專項資金支持額度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實施方案由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省級專項資金支持額度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施方案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負責審查的環境保護部門應將通過審查的實施方案和審查意見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實施方案應明確問題診斷、績效目標、技術路線、建設內容、投資估算(其中須明確專項資金用途)、實施周期及進度計劃、年度(或季度)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明確落實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等制度具體措施,明確專項資金專賬管理、撥付程序等制度內容及資金投入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條件變化、污染治理技術升級、國家或地方相關政策和標準變更等原因,導致實施主體、實施對象、建設地點、技術路線等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實施方案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條分級管理有關要求向有管理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在提出申請后的40日內提交調整后的項目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調整后項目環境績效不得降低,自籌資金比例不得壓縮。涉及項目立項、環評審批需變更的,應及時報請原審批單位重新審批。

  第二十三條  調整后的實施方案需經有管理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并由負責審查的環境保護部門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需要報環境保護部或財政部備案的,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上報。

  第五章  項目實施及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項目建設,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計劃組織項目建設,并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財政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類項目還應履行工程監理制。

  第二十六條  根據《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實行單獨建賬核算,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賬務明細清晰,?顚S,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辦公經費、辦公設備及車輛購置、招待費、人員工資、津貼和獎金及樓堂館所購建等支出。

  獎勵性資金的使用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應定期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并于每季度終了后4日內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環境保護廳對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就專項資金項目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定期開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調度,并對市(州)環境保護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監管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應當按通過審查的實施方案,在計劃實施周期內完成建設,并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驗收,項目驗收條件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建設完成后3個月內向實施方案審查部門申請驗收。相關環境保護部門自接到驗收申請及驗收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于20日內,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現場驗收。

  按照“誰審查、誰驗收”的原則,各環境保護部門按本辦法第二十條分級管理有關要求,負責組織資金項目驗收工作,并將驗收有關資料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需要報環境保護部或財政部備案的,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上報。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應提交申請報告,并附有相關材料。驗收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情況等。工程類項目相關材料包括:招投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監理報告、竣工圖和決算報告、驗收監測報告、審計報告及其他相關支撐附件等。非工程類項目驗收相關材料包括:招投標文件、項目合同、支付憑證及其他相關支撐附件等。其中科研類項目還需提供成果鑒定、應用證明等資料。

  第三十二條  申請驗收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成了項目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ǘ┰瓌t上污染治理類項目運行負荷大于75%,且運行時間不少于30日;

  (三)污染治理類項目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批復的相應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四)工程類項目建設和設備安裝質量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范和檢測化驗標準要求。

  第三十三條  驗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椖靠傮w完成情況:項目地點、項目內容、項目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項目投資、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復的實施方案建成。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包括上級財政資金下達情況;地方財政補助資金、項目單位自籌資金的落實情況;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投資預算與項目決算對比及變更說明。

  (三)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包括檢查主體工程建設、配套設施安裝調試、工藝設備儀器的購置與試運轉情況等。

 。ㄋ模┙M織與管理情況: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工程和設備技術檔案、財務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準確。檔案管理是否規范,驗收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運行管理制度等。

  (五)項目是否達到預期績效目標。

 。┛蒲谐晒b定或應用情況。

 。ㄆ撸┢渌枰炇盏膬热荨

  其中非工程類項目根據項目實際,僅對上述內容中涉及的相關事項開展驗收。

第三十四條省環境保護廳相關業務處和單位依據職責分工,按照《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規程》,做好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

  第六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全省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11〕285號)、《湖北省省級財政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實施暫行辦法》(鄂財績發〔2012〕5號)有關要求,對專項資金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  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績效目標的設定、資金投入和使用、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等方面。

  第三十七條  省環境保護廳按要求制定并落實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計劃,組織或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方式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及審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對發現的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或其他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通報財政及有關部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檢查審計工作。

  第四十條  各相關單位應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紀檢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發現的違規違紀有關責任人員依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除明確為工作日外,其他均為自然日。

  第四十三條  市(州)環境保護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逗笔…h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鄂環辦〔2013〕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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