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華社受權發布了《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我國未來5年至15年環保事業發展進行了規劃和部署。
根據《決定》要求,到2010年,我國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生活垃圾收費要“保本微利”
《決定》明確,要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并強化監管。對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實行扶持政策,并給予稅收優惠。生產者要依法負責或委托他人回收和處置廢棄產品,并承擔費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化模式,鼓勵排污單位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
大中城市禁建鋼鐵企業
《決定》中確定了環境保護七項重點任務,即加強水污染防治;加強城市環境保護;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強化生態保護;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
其中明確規定,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2004年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國家將限期改造或者關停。
決策失誤引發污染要問責
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這一內容也被寫入《決定》。
《決定》強調,要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逐步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建立問責制,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各級干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干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國家環境監測網絡,規范環境信息的發布。
不符合環保標準企業將被停貸
今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并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
《決定》強調,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于環保的指導和監管。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于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實行全額收購政策。對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細化循環經濟三環節
《決定》強調,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并細化了循環經濟三個環節:在生產環節,要嚴格排放強度準入,鼓勵節能降耗,實行清潔生產并依法強制審核;在廢物產生環節,要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控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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