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對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發電機組,要給予發電量獎勵,落實排污費激勵政策,給予財政支持,信貸融資支持,推行排污權交易,推廣應用先進技術七大政策補貼。
《方案》提出,對2016年1月1日前已經并網運行的現役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每千瓦時加價1分錢;2016年1月1日后并網運行的新建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每千瓦時加價0.5分錢。綜合考慮煤電機組排放和能效水平,適當增加超低排放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原則上獎勵200小時左右,具體數量由各地確定。督促各地在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同時,對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切實落實減半征收排污費政策,激勵企業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
《方案》還指出,具備條件的燃煤機組要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力爭在2020年前完成改造5.8億千瓦;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機組要實施達標排放治理,改造機組容量約1.1億千瓦;落后產能和不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機組要實施淘汰,力爭“十三五”期間淘汰落后火電機組規模超過2000萬千瓦;要統籌節能與超低排放改造,2016~2020年全國實施節能改造3.4億千瓦。
《方案》明確,到2020年,全國所有具備改造條件的燃煤電廠力爭實現超低排放。全國有條件的新建燃煤發電機組達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現役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將東部地區原計劃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提前至2017年前總體完成;將對東部地區的要求逐步擴展至全國有條件地區,其中,中部地區力爭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區在2020年前完成。全國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原則上要采用60萬千瓦及以上超超臨界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標準煤/千瓦時,到2020年,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10克標準煤/千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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