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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出臺“電改”第二個配套文件: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
來源:中國節能產業網 時間:2015/4/9 17:32:29 用手機瀏覽

新電改方案的第二個配套文件正式下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今日發布《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強調要在北京市、蘇州市、唐山市、佛山市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和上海市需求響應試點建立長效機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以化解多年來難以解決的高峰電力短缺問題。不過,從目前兩個配套文件來看,其內容并不是最核心的,新電改方案中最受關注的售電側、電價、市場、發用電計劃等幾個方面的具體細則仍尚待出臺。以下是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完善電力應急機制

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5]703號

北京市、河北省、江蘇省、廣東省、上海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完善電力應急機制,各有關單位要在前期北京市、蘇州市、唐山市、佛山市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和上海市需求響應試點工作基礎上,進一步突出特色,建立長效機制,更好發揮試點的引領示范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意義

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利于削減或轉移高峰用電負荷,化解多年來反復出現的高峰電力短缺問題,并節約大量電源電網投資;有利于提升電力應急保障能力,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保障電力供需平衡和生產生活秩序;有利于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推動智能電網的應用和發展,提升用能管理、企業管理乃至社會管理水平。

  二、強化機制創新,實施需求響應

試點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借鑒上海需求響應試點的實踐和國際經驗,組織實施需求響應,完善電力應急機制,以更加市場化的方式保障電力供需平衡。為吸引用戶主動減少高峰用電負荷并自愿參與需求響應,可以制定、完善尖峰電價或季節電價,增收的部分主要用于補貼用戶實施在線監測,激勵用戶參與需求響應,支付電能服務商的服務費用等。補貼水平可通過和用戶自愿協商確定,也可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共同研究確定。請于2015年6月底前制定實施方案,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在2015年夏季、冬季用電高峰以及供應緊張時實施需求響應,相應減少的負荷計入臨時性減少高峰電力負荷。

  三、建立技術支撐,注重能力建設

試點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以下簡稱平臺),引導、鼓勵用戶實現用電在線監測,推廣電能服務,為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和增強應急響應能力建立技術支撐。一是鼓勵、支持發展電能服務業,吸引全國乃至全球的優秀電能服務企業參與試點工作。二是鼓勵用戶按照《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技術規范(試行)》要求,實現用電在線監測并接入國家平臺。三是對于已安裝建筑分項計量或能源管理系統(EMS)等、具備用電在線監測功能的用戶,鼓勵通過必要的數據接口接入國家平臺。四是引導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用戶加快實現在線監測并接入國家平臺。五是對于接入國家平臺并主動參與需求響應的用戶,原則上不再采取拉閘限電措施。六是大力加強能力建設,通過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推廣宣傳好的經驗和案例,利用國家平臺的網絡培訓等功能加強宣傳培訓。

  四、加強經驗交流,相互支持配合

試點城市及所在省份間要加強經驗交流,提高組織實施水平,加強政策創新,強化機制建設。上海市要深化實施需求響應試點,完善政策,探索經驗,并加強和試點城市的交流借鑒。電網企業要大力支持試點工作,一是積極配合有關地區做好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工作,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二是于6月底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數據收集整理分析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14】1292號)要求,將試點城市及所在省份、上海市的有關電力數據提供給相應省級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以便實施需求響應、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分析。三是于6月底前,通過手機APP等方式,向試點地區的用戶提供其準實時用電數據,以便吸引用戶參與需求響應。

  五、創新資金應用,建立長效機制

試點城市及所在省份要注重總結實踐經驗,創新試點資金使用方式,除支持項目實施、平臺建設和能力建設外,還可支持投融資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的融資、建設和運維,以及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的升級改造和運行維護等。

  六、明確評估原則,及早做好準備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對試點城市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工作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驗收。為了引導試點城市兼顧項目實施和機制建設,將統籌評估電力負荷節約和轉移量指標完成情況、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在總任務量不變的前提下,試點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臨時性減少高峰電力負荷、永久性節約電力負荷和轉移高峰負荷任務量進行適當調整。試點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及早做好評估驗收的準備工作,及時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加強機制建設,以便復制、推廣。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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