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單位產品能耗水平達到能耗限額國家標準的先進值,且為行業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提高。
2、“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均完成了政府下達的節能量目標任務,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設備和產品。
3、按照國家標準《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體系;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要求,已經通過能源計量審查;建立了節能獎懲制度;已經開展或正在開展能耗在線實時監測系統建設。
4、年能源消費量超過 1 萬噸標準煤的獨立法人。
5、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事故。
(二)能效“領跑者”的入圍和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行業協會開展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企業入圍遴選工作。行業協會 通過數據征集、資料審查、現場核驗、同行評議、專家座談等方式,遴選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名錄和單耗指 標,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等指定媒體對行業協會上報能效“領跑者”名錄和單耗指標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名錄、單耗指標。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三)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激勵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
門制定激勵政策,對高能耗行業能效“領跑者”給予鼓勵。
(四)開展行業能效對標
編制重點行業能效對標指南,推動重點耗能企業開展能效對 標,通過采取自身“縱向”對標與能效“領跑者”間“橫向”對標相結合的方式,查找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續改進。及時總結能效“領跑者”的節能最佳實踐,提出有針對性、可操 作的行業能源效率提高技術路線圖。廣泛開展節能技術、標準、管理體系培訓,引導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
(五)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耗限額標準加快制修訂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不斷提高能耗準入門檻。對高耗能行業、產能過剩行業,要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能耗限額標準指標體系。
四、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類可比原則,能源效率為同一氣候類型中同類公共機構的領先水平。能效“領跑者”指標應逐年提高。
2、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設備和產品。
3、建立了完善節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體系,在本地區同類型公共機構中節能管理水平領先。建立了完備的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費量一般不低于50噸標準煤。
5、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能效“領跑者”公共機構的入圍和發布
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依據相關國家標準,通過資料申報、現場調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每種類型的公共機構評選出 能效“領跑者”,上報國管局。國管局、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國管局、發展改革委等指定媒體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國管局、發展改革委公告能效“領跑者”單位和能效指標。公共機構能效“跑者”每年發布一次。
(三)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激勵
國管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對獲得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的單位給予鼓勵。
(四)發揮示范效應
建立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案例庫,適時向社會發布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案例,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
(五)將“領跑者”指標作為考核依據
根據能效“領跑者”指標和公共機構能效整體水平,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轉化成制定節能目標、開展考核評價的標準和依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發展改革委加強能效“領跑者”制度的統籌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國管局、國家能源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各司 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確保制度取得實效。中央財政安排工作經費用于能效“領跑者”的入圍評審、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宣傳培訓、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能效“領跑者”指標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能效“領跑者” 指標作為能評、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差別電價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參考。嚴格能評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和設備。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改 造項目要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
(三)加強宣傳推廣
宣傳普及能效“領跑者”制度,擴大制度影響。利用電視、網絡、圖書、期刊和報紙等大眾傳媒,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表 彰會、推介會等形式宣傳能效“領跑者”,樹立標桿,弘揚典型,表彰先進,為制度實施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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