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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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目錄: 1、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 2、《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國經貿資[1996]809號); 3、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 4、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字(94)001號); 5、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 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經貿廳資源[2001]624號和財稅[2001]198號); 。2)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 。3)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 。4)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 6、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財稅[2001]78號); 7、有關翻新輪胎消費稅政策(財稅[2000] 145號);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 1996年8月31日 國發 [1996] 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發展,我國資源相對不足的矛盾將日益突出。必須堅持資源開發與節約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生產、建設、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都必須節約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千方百計減少資源的占用與消耗。
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對于節約資源,改善環境,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持“因地制宜、鼓勵利用、多種途徑、講求實效、重點突破、逐步推廣”的方針,遵循資源綜合利用與企業發展相結合,與污染防治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積極推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 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5〕117號)下發以來,在國家政策的鼓勵和引導下,我國資源綜合利用取得一定的成績。但資源消耗高、利用率低,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程度低等問題仍然普遍存在。為適應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資源綜合利用的范圍 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顿Y源綜合利用目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文件:《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關于繼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1號)、《關于印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綜合利用、倉儲設施”稅目稅率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4〕008號)等。國家將進一步研究、制訂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的價格、投資、財政、信貸等其他優惠政策。企業從有關優惠政策中獲得的減免稅(費)款,要專項用于資源綜合利用。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應重點扶持,優先立項,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在安排貸款上給予積極支持。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加強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防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ㄒ唬┰诘V產資源勘查和開采中,對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共生、伴生礦必須統一規劃,綜合勘探、評價、開采、利用。地質勘查部門在地質勘探報告中應有資源綜合利用章(節);礦山設計部門在確定主采礦種開采方案的同時,應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礦回收利用方案。 。ǘ┙ㄔO項目中的資源綜合利用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凡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均應有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無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的,有關部門不予審批。 。ㄈ┢髽I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應積極開展綜合利用,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支持其他單位開展綜合利用。并對利用廢物的企業給予適當的裝運補助費。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與利用廢物的企業之間應當簽定長期的供需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對未經加工或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不得向利用廢物的企業收取費用;對經過加工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可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按照利用廢物的企業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利益的原則,向利用廢物的企業收取一定費用。 。ㄋ模┙ㄔO行政主管部門應從建筑設計標準、施工規范和要求等方面積極支持企業利用廢物生產新型建筑墻體材料的推廣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場地20公里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廠;凡有條件的,已建的實心粘土磚廠等建材企業,必須摻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壩、筑港工程,必須摻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五)各工業主管部門應制訂本行業的用水標準定額和節水規劃,采取循環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的發展,對新建高耗水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有用水專項論證。
四、采取措施,支持綜合利用電廠生產電力、熱力 凡利用余熱、余壓、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熱值燃料及煤層氣生產電力、熱力的企業(以下簡稱綜合利用電廠),其單機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網調度條件的,電力部門都應允許并網,簽訂并網協議,對并網的機組免交小火電上網配套費,并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 綜合利用電廠的上網電價,原則上按同網同質同價的原則確定,有條件的可實行峰谷電價;因成本過高等特殊情況不能執行同網同質同價原則的,可以實行個別定價,由綜合利用電廠商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電網購入綜合利用電廠電量所發生的購電費用可計入成本,作為電網銷售電價調整的基礎。綜合利用電廠與電網互供電量在同一計量點的,可以實行電量按月互抵結算。綜合利用電廠所發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劃,可以在內部調劑使用,電力部門不得扣減電網供應給該企業的電力電量計劃指標。 裝機容量在1.2萬干瓦以下(含1.2萬干瓦)的綜合利用電廠,不參加電網調峰;裝機容量在1.2萬干瓦以上的綜合利用電廠,可安排一定的調峰容量,允許高峰滿發,但低谷時發電負荷不得低于發電設備額定功率的85%。
五、嚴格管理,搞好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企業應建立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和修舊利廢制度,對本企業不能利用的廢舊物資,應積極向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交售。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要改進收購辦法,積極組織收購,有條件的,應實行分類加工。 凡經營回收和加工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必須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并發給統一印制的審核證明后,向公安部門申報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方可從事指定經營品種范圍內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和加工業務。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均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禁止個體經營者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和加工業務,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取締現有個體經營者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和加工業務。公安機關要對經營回收廢舊物資的企業依法加強監督。 嚴禁將報廢汽車和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轉移到農村和鄉鎮企業使用。凡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回收報廢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回收報廢汽車。車輛運行監督管理部門要對機動車輛的輪胎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督促車輛使用單位適時翻新舊輪胎。
六、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ㄒ唬└鞯貐^、各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規,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的規范化、法制化。 。ǘ┢髽I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組織生產。對沒有上述標準的產品,必須制訂企業標準。 。ㄈ┲鸩浇①Y源綜合利用基本資料統計制度。企業應定期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統計資料。 。ㄋ模┘訌娰Y源綜合利用項目申報審核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項目審核管理,落實國家優惠政策,防止騙取稅收優惠。 。ㄎ澹┙①Y源綜合利用獎罰制度。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給予處罰。對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通報批準,并限期整改: 1.有條件利用廢物而不利用的,或者不利用又不支持其他企業利用的;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廢物綜合利用合同的以及隨意中斷供應關系的; 3.不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4.違反規定收費或變相收費的。
七、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水平 實行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和推廣的技術經濟政策,不定期發布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導向目錄。重大的資源綜合利用科研與技術開發課題要納入國家或地方的科技攻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對有廣泛應用前景的成熟技術應積極安排示范工程,逐步實現產業化;適當引進一批適合我國國情的資源綜合利用先進技術,組織科技力量消化吸收和創新;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開展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讓和推廣應用。 本意見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 國經貿資[1996] 8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委、計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的規定,現將《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96年修訂)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原國家經委、財政部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86年11月修訂)終止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的管理,按照財稅字[1994] 001號、國稅發[1994] 008號、財稅字[1996]20號、21號等文件規定落實優惠政策,防止騙取稅收優惠。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知我們。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96年修訂) 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一、企業在開采和冶煉過程中,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 1.煤礦回收的高嶺巖(土)、鋁釩土、耐火粘土、膨潤土、硅藻土、油母頁巖、玄武巖、輝綠巖、大理石、花崗石、磷礦石、硫鐵礦、硫精礦、瓦斯氣、二氧化碳氣、五氧化二釩、褐煤蠟、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產品; 2.黑色金屬礦山和黃金礦山回收的硫鐵礦、銅、鈷、硫、螢石、磷、釩、氟精礦、稀土精礦、鐵精礦; 3.有色金屬礦山回收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螢石精礦及主金屬以外的其他各種精礦以及利用回收的殘礦、難選氧化鋁礦及低品位礦生產的精礦;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屬尾礦回收的鐵精礦、銅精礦、鉛精礦、鋅精礦、鎢精礦、鉍精礦、錫精礦、砷精礦、鈷精礦、綠柱石、長石粉、螢石、硫精礦、稀土精礦、鋰云母; 5.原油、天然氣生產過程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氦氣、硫磺以及利用伴生鹵水提取的稀有金屬; 6.非金屬礦開采過程中回收的尾礦、金屬、非金屬、貴重金屬如金、銀、銻、腆、稀土、雌黃; 7.黑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鉛、釩、鈦、鈮、稀土; 8.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金、銀、硫酸、稀有金屬及主金屬以外的各種金屬; 9.從高爐瓦斯泥中回收的鋅、鈷、鉍、鉛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屬。
二、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鍋爐爐渣、硼尾礦粉及其他廢渣生產的磚、加氣混凝土、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漿、樹脂和橡膠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溫和耐火材料、輕質新型建材產品、復合材料、合成材料、裝飾材料、肥料、礦(巖)棉、泡沫玻璃、人工魚礁、凈水劑、土壤改良劑、作物栽培劑、浮球等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鐵粉、炭粉、氧化鋁和從石煤中提取的鎵、釩;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頁巖、低熱值燃料及煤層氣生產的電力和熱力; 3.從炭素生產廢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 4.從冶煉渣包括高爐渣、轉爐渣、電爐渣、平爐渣、鐵合金爐渣和氧化鋁產出赤泥中回收的廢鋼鐵、鐵合金料、精礦粉、廢耐火磚、廢電極、廢有色金屬以及用回收的資源生產的燒結料、煉鐵料、化鐵料、鐵合金冶煉熔劑和水泥、磚瓦、砌塊、碎石等建材產品; 5.從有色金屬灰渣中提取的金屬、稀土及生產的化工、建材產品; 6.利用銅、鋁、鎂屑生產的有色金屬粉末及其制品; 7.利用硫鐵礦渣、硫鐵礦鍛燒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礦鍛燒渣、含氰廢渣、電石渣、磷肥渣、硫磺渣、堿渣、含鋇廢渣、鉻渣、鹽泥、總溶劑渣、黃磷渣、氧化鋁、脫硫石膏及其他爐渣提取和生產的純堿、燒堿、硫酸、磷酸、硫磺、復合硫酸鐵、鉻鐵、建筑材料、金屬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飼料; 8.利用制糖廢渣、濾泥、廢糖蜜、廢絲生產的造紙原料、纖維板、中密度纖維板、碎粒板、顆粒粕、酒精、溶劑、味精、飼料、肥料、醋酸、酵母、維生素、賴氨酸、檸檬酸、核甘酸、木糖、單細胞蛋白、減水劑、二氧化碳及水泥; 9.利用食品、糧油、釀酒、淀粉廢渣回收和生產的飼料、蛋白飼料、碳化硅、飼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0.利用制革廢渣、廢革屑、豬毛、羊毛、廢油、皮邊等生產的油脂、鉻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膠、蛋白飼料、氨基酸類、再生革及其他工業原料等; 11.利用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粉塵、污泥等回收的金屬和非金屬以及生產的建材產品; 12.利用污水處理產生的隔油渣、浮選渣、污泥渣生產的甲烷氣、洗滌劑產品; 13.利用煉油、合成氨、合成潤滑油、有機合成及其他化工生產過程中的廢渣、廢催化劑回收的貴重金屬、絮凝劑及各類載體生產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產品。
三、廢水(液)的綜合利用 1.利用化纖廢水、漿粕、漿柏黑液、紙漿廢液、制皂廢水、制革廢水、洗毛污水、印染廢水、焦化廢水、感光材料廢液、有機和無機廢液以及晴綸生產中的廢溶劑等回收和生產的銀、鹽、鋅、纖維、堿、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納、亞硫酸納、硫氰酸納、硝酸、鐵鹽、鉻鹽、木素磺酸鹽、乙二酸、鹽酸、粘合劑、酒精、香蘭素、飼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鹽液(苦鹵)及硼酸生產所排母液生產的氯化鉀、工業溴、四溴乙烷、氯化鎂、無水硝、石膏、硫酸鎂、硫酸鉀、菱鎂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產的制冷劑、醫藥用中間體、阻燃劑、燃料; 3.利用釀酒、制糖、制藥、味精、檸檬酸等有機廢液生產的固體蛋白飼料、飼料蛋白、酶制劑、蛋白粉、濾餅、肥料、沼氣: 4.利用石油加工產生的廢硫酸、廢堿液、廢氨水回收和生產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鈉、環烷酸、雜酚、氨水、液氮、化肥; 5.利用化工廢液(水)、蒸餾或精餾釜殘液生產的硫銨、氟化銨、氯化鈣、稀土、以及酸、堿、鹽等無機化工產品和烴、醇、酚、有機酸等有機化工產品; 6.利用工業酸洗廢液生產的硫酸、硫酸亞鐵、聚合硫酸鐵、鐵紅、鐵黃、磁性材料、再生鹽酸、三氯化鐵、三氧化二鐵、鐵鹽、有色金屬等再生酸及其產品; 7.從焦化剩余氨水、終冷水、錳鐵高爐煤氣洗滌水中回收生產的黃血鹽、氰化鉀(鈉)、酚萘及其制品; 8.利用廢舊油氣井和煤礦礦井水開發生產的熱水、鹽水; 9.利用伴生鹵水開發生產的精制鹽、固鹽、液堿、鹽酸、氯化石蠟等鹽化工產品; l0.利用調節澆鑄大型鑄件的兩爐不同型號的鋼水生產的鋼錠產品; 11.利用高純硅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四氯化硅廢液開發的有機硅系列產品。
四、廢氣的綜合利用 1.從煉鋼轉爐、鐵合金電爐回收的煤氣和回收放散的焦爐煤氣、高爐煤氣、電石爐氣和有色冶煉煤氣生產的蒸汽、電; 2.從焦爐煤氣脫硫脫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銨、硫氰化物、硫代硫酸鹽; 3.制氧時分離回收的氬、氦、氡等氣體; 4.從焙燒窯爐等廢氣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塵、耐火材料粉塵、瀝青; 5.從煤制氣中凈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產品和硫磺及其加工產品; 6.從燒結煙氣中回收的氟化鹽;從鑄鐵機、混鐵爐廢氣中回收的石墨粉塵及其制品; 7.利用煤氣、焙燒窯、空氣分離、冶金(含有色金屬冶煉)廢氣、磷肥生產中含氟廢氣,合成氨的弛放氣,精煉再生氣,氯堿生產中含氯化氫尾氣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黃磷等生產中的尾氣生產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鈉、亞硫酸鈉、硫代硫酸鈉、硫脲、氧化碳氣體、碳酸鍶、冷凝物、惰性氣體、氟硅酸鈉、冰晶石、氫、氧、硫銨、亞硫酸銨、硝 酸鈉、草酸; 8.從煉油及石油化工尾氣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氣、可燃氣、輕烴、硫磺; 9.燃煤煙氣脫硫付產品的硫酸、磷銨、硫銨、硫酸亞鐵、石膏、建材產品等副產品及其制成品: l0.利用有色金屬冶煉煙氣提煉或加工的硫磺、汞、有色金屬、硫酸; 11,從石灰生產排放的煙氣中回收生產的干冰、液體二氧化碳、重質碳酸鈣、輕質碳酸鈣、精細石灰產品; 12.利用釀酒和發酵工業廢氣生產的二氧化碳、干冰、氫氣。
五、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 1.利用廢舊金屬加工生產的煉鋼和鑄造原料、鑄件、鐵砂丸、鐵球、鐵粉、氧化鐵紅、鐵黃、金屬配件; 2.利用鋁、銅、鎂屑等生產的有色金屬粉末及其制品; 3.利用廢溶液、廢元器件提取的金屬(包括稀貴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4.利用廢油生產的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燃料油及化工產品; 5.利用廢電纜、廢電線、易拉罐、廢馬口鐵、牙膏皮、廢感光材料、廢電池、廢燈泡(管)加工或提煉的有色(稀貴)金屬和生產的產品; 6.利用廢棉、廢毛、廢絲、廢麻、廢化纖、破舊布、舊衣料、舊布鞋和紡織廠、服裝廠邊角料生產的造紙原料、紗及織物、非織料布、氈、粘合劑、再生聚酯切片、軸瓦; 7.利用廢膠鞋、廢輪胎等廢橡膠為主要原料生產的膠粉、再生膠、輪胎、汽油、柴油、潤滑油、炭黑、鋼絲、煤氣、防水材料; 8.利用廢塑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防水材料、裝飾材料以及從廢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瀝青、油漆、涂料; 9.利用廢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各類紙張、紙板、鉛筆、軸瓦; 10.利用廢玻璃、廢玻璃纖維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玻璃制品及復合材料; 11.利用雜骨、皮邊角料、毛發、人尿等生產的骨粉、骨油、骨膠、明膠、膠囊、磷酸鈣及蛋白飼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學制品; 12.舊輪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膠。
六、其它 1.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邊角余料、次小薪材、撫育間伐材、農作物秸桿、糧食殼皮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木材纖維板(包括中密度纖維板)、刨花板、小膠合板、細木工板、紙漿、紙和紙板、輕體板、壓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地板塊、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栲膠、樹皮膠、松香、松節油、生漆、糖醛、飼料、酵母、針葉飼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簽、小灰條子、木竹條等)、草酸、鋸末炭棒以及長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 2.利用木竹皮、葉、根、鋸末生產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藥材; 3.利用鋸末、落地棉生產的機油濾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4.利用刨花、鋸末生產的菱鎂制品; 5.利用廢包裝物生產的包裝箱、木器、建材產品等; 6.利用退役火藥生產工業炸藥; 7.利用工礦企業余熱、余壓、工業爐窯尾氣、余熱、城市垃圾、地熱、農林廢棄物等生產的電力、熱力; 8.利用火力發電廠循環冷卻水養魚; 9.利用鹽田水域發展養殖業,生產鹵蟲、對蝦、鹽藻、螺旋藻、魚、貝; 10.利用低值魚蝦及魚加工下腳料生產的飼料、魚粉; 1l.利用蝦頭、蟹殼、蝦皮等生產的腦醬、甲殼質、甲殼素、甲殼胺; 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產的建材產品; 13.利用垃圾生產的肥料、飼料、建材產品。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 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的開展,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防止騙取稅收優惠,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 36號),為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分廠、車間)或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的認定。
第二章申報條件和認定內容 第四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行獨立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計算盈虧; 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標準; 3、不破壞資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條 認定內容 1、審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 2、審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文件所規定的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3、認定適用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種類和范圍
第三章 認定及申訴程序 第六條 凡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單位,應向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的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以下簡稱地級經貿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抄報主管稅務機關。經地級經貿委初審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以下簡稱省級經貿委),同時抄報省級稅務主管機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由省級經貿委牽頭,同級稅務局、財政廳(局)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參加。 經省級經貿委授權,可由地級經貿委牽頭,會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由地級經貿委牽頭組織認定的,要將認定情況報省級經貿委及稅務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省級認定委員會的檢查。 認定委員會對申報書及初審意見進行認定。 第八條 根據認定委員會通過的認定結論,省級經貿委或經省級經貿委授權由地級經貿委簽發認定意見,對認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單位(產品、項目)發給認定證書;對未通過認定的企業(產品、項目)印發不合格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稅務主管機關根據認定證書及有關材料,辦理有關減免稅事項。辦理減免稅的依據、權限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單位,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對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原作出認定結論的認定委員會提出重新審議,認定委員會應予受理。企業對重新審議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一級經貿委、稅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經貿委、稅務主管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有權改變下一級經貿委和稅務主管部門的認定結論。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經貿委和稅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管理,每年要組織重點抽查,對已通過認定的單位抽查面不少于30%。對抽查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處理。 第十四條 各地要建立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情況報告制度。企業應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級經貿委和省級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資源綜合利用基本情況和享受優惠政策情況;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和省級稅務部門將本轄區上年度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情況、經認定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和抽查的情況總結報送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單位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稅務機關對未獲認定證書的單位不予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省級或地級經貿委收回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主管稅務機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對偽造證書者,依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和稅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計劃單列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財稅字(94)0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原則,對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于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F通知如下:
一、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下述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優惠: (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是指: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二)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ㄈ┢髽I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ㄋ模﹪掖_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 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繼續免征所得稅。 。ㄎ澹┢髽I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是指: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髽I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ㄆ撸┬罗k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 = ––––––––––––––––––––––––––––––––––––––––––––×100%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 = ––––––––––––––––––––––––––––––––––––––––––×100%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 3.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ò耍└叩葘W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國家經貿委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 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國經貿廳資源[2001]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墻材革新辦公室: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落實國家給予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優惠政策,嚴格按適用稅率征收粘土實心磚、瓦的增值稅,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示,現將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ㄒ唬├妹禾块_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ǘ┥a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ㄈ├贸鞘猩罾a的電力。 。ㄋ模┰谏a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附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五日 (注:附件所列的產品目錄,即《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包括非粘土磚、建筑砌塊、建筑板材14類共23種產品)。
國家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稅收優惠政策又有新突破 國家經貿委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目前企業在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方面所遇到的困難,經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協調,提出了國家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并提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經國務院批準,該稅收政策近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提供)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一、非粘土磚(采用機械成型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于3000萬塊標準磚/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燒結多孔磚、空心磚; (二)混凝土空心磚、空心砌塊; 。ㄈY頁巖磚。 二、建筑砌塊(采用機械成型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于5萬立方米/年) (一)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 。ㄋ模┦嗥鰤K。 三、建筑板材(采用機械化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于15萬平方米/年) 。ㄒ唬┎AЮw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條板(簡稱GRC板); 。ǘ├w維水泥板; 。ㄈ┱魤杭託饣炷涟; (四)輕集料混凝土條板; (五)鋼絲網架夾芯板 。┦鄩Π澹ò埫媸喟、石膏纖維板、石膏空心條板); 。ㄆ撸┙饘倜鎶A芯板(包括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和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 。ò耍⿵秃陷p質夾芯隔墻板、條板。(完) (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提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十五”期間對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退辦法。生產上述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ZB B 68009-8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ZB B68003-86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綜合利用產品,不適用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序 號 產 品 名 稱 序 號 產 品 名 稱 1 木竹纖維板 12 活性炭 2 木竹刨花板 13 栲膠 3 細木工板 14 長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僅指從造材截頭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 4 木竹片 5 地板塊 15 木,竹珠,木、竹牙簽,小膠合板,灰條子,木雜件、木竹皮、葉、根、鋸沫及其綜合利用產品(草酸、鋸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壓刮板 6 木旋制品 7 水解酒精 8 糠醛 9 飼料酵母 10 針葉飼料 11 木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財稅字[1995]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二、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按照現行對黃金、白銀生產的稅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財稅字[199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 44號)。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二、《關于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18號)、《關于人民銀行配售白銀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52號)、《關于黃金生產環節免征增 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24號)、《關于白銀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5)財稅字013號)及有關文件對黃金、白銀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納稅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香皂和汽車輪胎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 財稅[2000] 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香皂和汽車輪胎消費稅政策的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護膚護發品”稅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費稅。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汽車輪胎”稅目中的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對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其余輪胎繼續按10%稅率征收消費稅。 子午線輪胎,是指在輪胎結構中,胎體簾線按子午線方向排列,并有鋼絲簾線排列幾乎接近圓周方向的帶束層束緊胎體的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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