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源綜合利用的范圍: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由原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分廠、車間)或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的認定。適用對象為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
3、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中對共生、伴生礦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和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廢液、廢氣、余熱、余壓等或再生資源為主要原料,進行回收和利用,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規定的獨立核算企業(項目)。
4、《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由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2003年修訂版本為最新版本。
5、國家現行的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 (4)《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 (5)《關于繼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1號); (6)《關于印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綜合利用、倉儲設施”稅目稅率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4]008號)。 (7)《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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