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權制度的實施面臨四大制約 |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38:35 用手機瀏覽 |
水權問題,伴隨中國水資源緊張而成為近年來水資源管理領域的核心工作。2000年以來,國家水資源主管部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探索和推動水權制度的實施。2005年1月,水利部終于下發了《水利部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意見》認為,健全水權轉讓的政策法規,促進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優化配置,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環節。而近來出現的一些地方上的“水權交易”,實際都是在水利部的引導和組織下完成的。
水權制度的建立,是一條加強水資源管理的可行之路,可是,水權制度實施所需要的水資源的宏觀稀缺條件雖已基本滿足,但其需要的法律保障體系卻遠未完善。在目前中國的政治和經濟體制之下,選擇什么樣的水資源管理體系,不同的政府機構有不同的觀點,而研究機構也各執一詞。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認為,水權制度在中國的推進將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
首先,水資源管理目前屬于中央政府權利,水資源的中央集權使大規模調水工程決策簡單而直接。這種體制利于保障國家安全,中央政府調配能力強,但政府決策的科學性保障較差。而水權制度將使中央政府權利受到制約和弱化,水資源將依托市場進行資源配置。政府將由全過程的水資源管理,變為初始水權的分配和交易規則的監管,管理力度將明顯下降。因此成為水權制度推進的一個障礙。
其次,面對水資源稀缺,以政府戰略性干預和嚴格管理為核心的節水工作也呈日益加強趨勢,國務院已經將《節約用水條例》的制定列為2005年“一檔”立法計劃,正緊張制定中,將于年內出臺。國家是選擇以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為特征的節約用水體系,還是選擇以水權為核心的市場體系來解決水資源危機,來保障經濟發展和戰略安全的水資源需求,成為水權制度是否在中國得以生根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在水資源成為國家戰略資源的背景下,這種選擇的答案還難以確定。
再次,從現有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轉變為水權體系,由于調整了水資源管理的目標和職能,改變了管理運作方式,不是一種“水利行業管理”的簡單權利升級,而是一種公共權利的加強,政府權利的制約和削弱。如水權民主協商機制的引入,如取水設施的社會化等等,都會對相關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利益分配產生影響。目前我國以水利工程為核心的水資源系統的人員隊伍相當龐大;谑袌龅乃畽嘀贫,對其利益集團的影響一旦顯現,將會出現巨大阻力。
最后,水權制度還受到體制不完善的制約。包括水法對“水資源所有權”的約束以及取水證制度對交易的約束。由于水權制度減少了政府對水資源的再調控能力,因此各級用戶對初始水權設定科學性和民主性的要求,會遠高于現行的取水許可證的科學性要求。初始水權設定難度大,需要用戶的民主參與,需要科學的法律體系作保障,同時,水權交易過程也需要市場監管體系來支持。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與此要求差距甚大,水權交易的市場監管體系甚至未提上日程。
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認為,東陽義烏的水權交易案,還不能稱之為真正的水權交易。實施是跨地域調水工程的市場體現,無論從法律上、管理上、市場上看,都不適用于水權概念。雖然具體的水資源要通過水利工程才能輸送到具體的地點,但對水資源的輸送不是水資源本身。水利引水工程要支付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和具體地點的級差租金,統稱為“取水租金”。取水租金能夠幫助實現水權但不是水權本身。
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認同天則研究所對水權問題的研究,認為其強調的一點結論值得借鑒:水資源的宏觀稀缺是建立全國性的普遍的水權體系的前提,若無宏觀稀缺,無需建立這樣的水權體系。在宏觀稀缺的情況下,若無水權體系,就會出現宏觀意義上的過度用水和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而過度用水又可能導致從長期來看的水資源供給的萎縮。目前的取水許可制度,因無總量上的限制和分地區發放,也會導致同樣的結果。在實踐中,上述弊端具體表現為“上游優先”原則和“誰投資誰擁有水資源”的規則。而建立水權體系和水資源市場的目標之一是改變這一規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