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發布國能資質〔2014〕151號文件《 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根本上明確了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豁免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
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發揮電力業務許可證在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等方面的作用,以下五類電站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將補豁免: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 2、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 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5、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
另外,除以上可以豁免許可的情況外,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總裝機 6MW(不含)以下小水電將予以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電力業務許可證》是為規范電力業務許可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條件、方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除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本許可所稱電力業務,是指發電、輸電、供電業務。其中,供電業務包括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
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通知下發前有關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新的通知要求執行。電力業務許可證新政的出臺將有利于節能服務公司降低余熱余壓、地熱發電、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業務的投資成本,很大程度上節省了時間和精力,對節能服務市場而言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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