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 |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31:13 用手機瀏覽 |
2000年12月18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全文如下: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現決定將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調整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六、本通知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置方向盤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單位和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旅游載客汽車是指:經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旅行社專門運載游客的自用載客汽車。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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