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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規范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30:26 用手機瀏覽

第一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規范(含規程、規定、條例、細則等)是技術經濟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主要依據,也是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為了搞好本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規范(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地方標準水平,充分發揮地方標準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地方標準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標準是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的統一標準。它是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部頒(專業)標準的補充,在有國家標準或部標準的情況下,必要時可制訂技術水平更高、規定更具體的地方標準;在沒有國家標準、部標準或國家標準、部標準的規定不盡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時,對土木、建筑、城規、市政、公用、環境、建材、三防(防火、防爆、防毒)、交通、公路、航運、郵電通信、水利、電力、冶金、化工、輕工、紡織、城建、抗震、人防及其他專項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安全、衛生、環保等,均應制訂相應的勘察、規劃、設計(土建、公用、工藝)、施工及驗收的地方技術標準,并按照出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制訂、頒發本市地方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管理實施辦法。批準地方標準制訂、修訂的規劃和計劃;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批、頒發和管理本市地方標準;組織優秀地方標準的評選獎勵;組織和推動本市工程建設方面在國內外的標準化活動等。

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總站系隸屬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的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地方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科技委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是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工程建設標準化的顧問咨詢機構,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承擔組織審查地方標準,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學術活動,促進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各區、縣、局的基建主管部門,應有專人管理工程建設標準工作,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下達的任務負責組織所承擔的地方標準的制訂、修訂和管理工作;提出制訂、修訂地方標準的建議;了解和掌握地方標準貫徹執行情況;認真組織地方標準實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等。

第五條   制訂或修訂地方標準,必須適應本市基本建設發展需要,貫徹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以總結生產建設實踐經驗和科學研究的綜合成果為依據,密切結合本市的自然條件和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使用、生產和維修的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

第六條   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總站應根據本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科學技術水平,在充分做好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訂地方標準的制訂、修訂計劃,報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批準下達。也可由建議制訂、修訂的單位或個人按(附件一)的格式填寫《制訂、修訂上海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規范項目建議表》,經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總站綜合平衡后,報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批準下達。市設標工程準化定額總站應根據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項目,及時同主編單位按(附件二)格式簽訂編制合同。

第七條   制訂或修訂地方標準工作程序分為準備、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四個階段。

第八條   地方標準的編寫要求應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規范編寫的基本規定》(附件四),名詞、符號、幅面、格式、代號和編號等,應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規范管理工作中幾項具體規定》(附件五)。

第九條   主編單位完成地方標準送審稿后,由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委托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科技委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組織審查,然后報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審批,統一編號、頒發執行。凡未經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批準頒發的標準均不作為地方標準,不能作為全市范圍內工程建設實施和監督的依據。

第十條   積極采用和推廣新技術是提高地方標準水平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地方標準的新技術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鑒定,并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二、具備在相應范圍內全面推廣應用的條件;

三、經工程實踐檢驗,確屬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行之有效的新技術。

第十一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技術政策,必須貫徹“認真研究,積極采用,區別對待”的方針,地方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對國際標準中的術語、符號、計量單位、工程制圖等基礎標準以及試驗、測試、分析和抽樣等方法標準,經分析對比后,應積極采用。

二、對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設計理論、設計原則和設計方法等,經分析研究或必要的試驗驗證,凡符合本市情況的應積極采用。

三、對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中與本市工程建設有關的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經認真研究或必要的測試驗證,凡符合我市技術、經濟條件的,應積極采用。

四、對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中,不符合我市經濟水平、自然條件和生活習慣的不得直接采用。

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一般3~5年進行修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進局部修改。

一、個別規定修改后,將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個別規定已制約了科技新成果推廣應用的;

三、個別規定如繼續貫徹執行,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有不利影響的;

四、個別規定經實踐檢驗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第十三條   主編單位對地方標準的局部修改,應邀請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審查,并按(附件三)的格式填報《上海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規范局部修改表》,根據原標準的報批程序,由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審定公布。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一經批準頒發,就是技術法規,一切工程建設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都必須按照現行的標準進行。凡不符合現行標準的勘察報告或設計文件,均不得報出或審批;凡不符合現行標準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等,均不得使用、安裝及驗收;凡不符合現行標準的標準設計,必須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標準。不得以未經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批準頒發的各部門內部標準代替地方標準,如在貫徹現行標準中的某些規定確有困難,要說明理由并提出原因和暫緩貫徹執行的期限和措施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版權屬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所有,其出版和發行工作,由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總站負責。

第十七條   本市各專業主管部門,教學、設計、科研等企事業單位應積極參與市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建議、組織、編寫,落實工作,使本市工程建設技術立法工作做得更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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