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和建筑熱工節能設計
4.1自然通風設計
4.1.1應強化整個居住小區的通風換氣,避免居住小區內出現滯流區。用地面積在15萬m2 以上的居住小區應進行氣流模擬設計。
4.1.2自然通風設計應以夏季為主,并綜合利用風壓、熱壓作用,重點考慮夜間自然通風。宜使小區各建筑的主立面迎向夏季主導風向,或將夏季主導風引向建筑的主立面。
4.1.3 在確定建筑物的相對位置時,應使建筑物處于周圍建筑物的氣流旋渦區之外。
4.1.4 建筑物的單體設計應有利于自然通風。
4.1.5 宜采用穿堂通風,避免單側通風。采用穿堂通風時,應使進風窗迎向主導風向,排風窗背向主導風向;應通過建筑造型或窗口設計等措施增大進、排風窗空氣動力系數的差值。
4.1.6當由兩個和兩個以上房間共同組成穿堂通風時,房間的氣流流通面積應大于進排風窗面積。
4.1.7由一套住房共同組成穿堂通風時,臥室、起居室應為進風房間,廚房、衛生間應為排風房間。進行建筑造型、窗口設計時,應使廚房、衛生間窗口的空氣動力系數小于其它房間窗口的空氣動力系數。
4.1.8采用單側通風時,通風窗所在外墻與主導風向間的夾角宜為40° ~65°。應通過窗口及窗戶設計,在同一窗口上形成面積相近的下部進風區和上部排風區,并宜通過增加窗口高度以增大進、排風區的空氣動力系數差值。
4.1.9采用單側通風時,窗戶設計應使進風氣流深入房間。外窗(包括陽臺門)的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所在房間樓面面積的10﹪。
4.1.10采用單側通風時,窗口設計應防止其它房間的排氣進入本房間窗口。宜利用室外風驅散房間排氣氣流。
4.1.11宜考慮夏季陣雨、暴雨時,關閉外窗情況下的自然通風措施。
4.2遮陽設計
4.2.1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向或東南向。
4.2.2建筑外窗(含陽臺門透明部分)應設置夏季遮陽設施,外遮陽設施應與建筑物外立面造型相協調。建筑外窗太陽輻射透過率不應大于0.3。
4.2.3建筑外窗的遮陽設施不應阻礙自然通風,并應避免遮陽設施吸收的太陽輻射熱被進風氣流帶入室內。建筑外窗的遮陽設施不應阻礙房間夜間的長波輻射散熱和房間獲得冬季太陽輻射熱。
4.2.4建筑外窗宜設置活動外遮陽設施;顒油庹陉栐O施應方便操作和維護,應能承受夏季晴天時的風力,保持設定位置,并必須保證暴風雨時,外遮陽設施結構上的安全。
4.2.5對附近建筑外墻投向外窗的反射輻射和發射輻射應采取遮擋措施。
對著外窗的東、西、東北、西北向外墻不應采用熱反射型外隔熱措施。
4.3圍護結構性能要求
4.3.1 建筑物1~6層的外窗及陽臺門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窗空氣滲透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GB7107-86)規定的III級;7層及7層以上的外窗及陽臺門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該標準規定的II級。
4.3.2圍護結構各部分的傳熱系數和熱惰性指標應符合表4.3.2的規定。其中外墻的傳熱系數應考慮結構性熱橋的影響,取平均傳熱系數,其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表4.3.2 圍護結構各部分的傳熱系數(K [W/(m2.K)])和熱惰性指標(D)
屋頂* |
外墻* |
外窗
(含陽臺門透明部分) |
分戶墻和樓板 |
底部自然通風的架空樓板 |
戶門 |
K≤1.0
D≥3.0 |
K≤1.5
D≥3.0 |
K≤4.7 |
K≤2.0 |
K≤1.5 |
K≤3.0 |
注1:當屋頂和外墻的K值滿足要求,但D值不滿足要求時,應按照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93)第5.0.1條來驗算隔熱設計要求。
注2:當屋頂、外墻、外窗任一項的K值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能耗計算分析。
4.3.3 圍護結構的外表面宜采用淺色飾面材料。平屋頂和東、西、東北、西北向外墻可采用綠化等生態設計方法,提高隔熱性能。
5 建筑物的節能綜合指標
5.0.1 當設計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規范第4.2.2和4.3.2條中的各項規定時,則應按本規范第5.0.2、5.0.3和5.0.4條的規定計算建筑物節能綜合指標。計算出的建筑物節能綜合指標應符合本規范第5.0.5條的規定。
5.0.2 本規范采用建筑物耗冷量指標和空調年耗電量為建筑物的節能綜合指標。
5.0.3 建筑物的節能綜合指標應采用動態方法計算。
5.0.4 建筑物的節能綜合指標按下列條件計算:
1 室外氣象計算參數采用典型氣象年。
2 空調居室室內計算干球溫度為26℃,衛生換氣次數為1.5次/小時。
3 空調設備為家用風冷空調器,空調器(機)額定能效比為2.5。
4 不計室內其它熱源散熱。
5 建筑面積和體積應按本規范附錄B計算。
5.0.5 計算出的每棟建筑的單位建筑面積空調年耗電量和最熱月平均建筑物耗冷量指標不應超過表5.0.5的限值。
表5.0.5 建筑物的節能綜合指標的限值
空調年耗電量 Ec (kWh/m2) |
26.5 |
建筑物耗冷量指標 qc (W/m2) |
27.5 |
6 空調和通風節能設計
6.1空調節能設計
6.1.1居住建筑空調方式及其設備的選擇,應優先考慮能源利用效率,經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評價綜合考慮確定。:
6.1.2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調時,應設計分室(戶)溫度控制及分戶冷量計量設施。采用的集中冷源機組,其性能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1.3居住建筑采用房間空氣調節器進行空調時,其能效比應符合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2021.3-2000)中第5條“節能評價值”的規定。
6.1.4 集中空調系統的水泵、風機宜采用變頻調速節能技術。
6.1.5采用戶式中央空調和集中空調系統時,應著重分析比較部分負荷下的能效比。
6.1.6居住建筑空調可向空氣、水體、大地排熱。應通過能源利用效率、環境影響、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分析確定空調排熱體。
6.1.7 當具備地面水資源(如江河、海水等),或有適合的廢水等水源條件時,空調冷源可向水體排熱。在向水體排熱時,應分析排熱對水體溫度的影響。
6.1.8當需抽取地下水作為空調冷源的冷卻用水時,應報請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抽取的地下水必須能有效回灌。
6.1.9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空調系統宜采用埋管式巖土換熱器向大地排熱:
1 對室外環境要求較高的居住建筑,如別墅、別墅小區、高級住宅區等;
2 不具備向空氣、水體排熱條件的。
6.1.10當采用風冷空調向空氣排熱時,建筑平面和立面設計應考慮空調設備的位置,做到既不影響建筑立面景觀,又有利于空調設備夏季排熱,并應便于清洗和維護室外換熱器設備和部件。
6.2通風節能設計
6.2.1 居住建筑通風設計應處理好室內氣流組織,提高通風效率。
6.2.2當室外空氣溫度不高于28℃時,應首先采用通風降溫措施改善室內熱環境。在夏季高溫時,應避免熱風大量侵入室內。
6.2.3居住建筑通風設計應首先考慮采用自然通風。當夏季夜間自然通風不能滿足20次/小時換氣次數要求時,可采用機械通風。機械通風裝置的設置,應使居室氣壓高于廚房、衛生間氣壓。宜在廚房、衛生間設機械排風,居室設機械送風。
6.2.4空調房間的排風宜經廚房、衛生間等非空調房間排出,充分利用排風中的冷量。
6.2.5采用集中空調或戶式中央空調的建筑,可在新風系統與排風系統之間設冷、熱量回收裝置。沒有排風系統的,可利用排風減少窗戶的冷、熱耗量。
6.2.6建筑外窗等通風設施宜有方便靈活的開關調節裝置,以滿足不同天氣條件下的不同通風要求。
7 其它建筑設備的節能設計
7.0.1 居住建筑室內照明應采用發光效率不低于每瓦60流明、顯色指數(Ra)不小于80并帶電子整流器的光源。
7.0.2 多層居住建筑宜采用太陽能技術供應熱水。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置應與建筑物相協調。
7.0.3 居住建筑可采用成熟可靠的熱泵技術供應熱水。
7.0.4 居住建筑生活供水系統宜采用變頻恒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