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為保證家用(商用)中央空調設計的質量,使設計符合安全、適用、經濟、衛生和保護環境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上海地區新建與擴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適性要求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調的設計。改建工程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1.0.3家用(商用)中央空調設計時,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l家用(商用)中央空調 主要用于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滿足舒適性為目的,制冷量在7-80kw范圍內,帶集中冷熱源的空調型式。 2.0.2空調風系統 空氣經冷熱、過濾等處理的送回風系統。 3 設計參數 3.1 室外氣象參數 3.1.1冬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一天的日平均溫度。 3.1.2冬季空調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歷年最冷月平均相對濕度。 3.1.3夏季空調室外計算干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h的干球溫度。 3.1.4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h的濕球溫度。 3.1.5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天的日平均溫度。 3.1.6冬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3.1.7夏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熱三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3.1.8夏季太陽輻射照度,應根據當地的地理緯度、大氣透明度和大氣壓力,按7月21日的太陽赤緯計算確定。 3.1.9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氣象參數,應按《暖通空調氣象資料集》中“室外氣象參數”采用。 3.2 室內空氣質量 3.2.1冬季空調室內計算參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溫度 18- 22℃ 人員經;顒臃秶鷥蕊L速 不大于0.4m/s 當無輔助熱源時,冬季室外空調計算溫度采用5℃。 3.2.2設計集中采暖時,冬季室內計算溫度,應根據房間的用途,按下列規定采用: 1.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間,宜采用16-20℃; 2.輔助房間,不宜低于下列數值: 浴室 25℃ 更衣室 23℃ 托兒所、幼兒園、醫護室 20℃ 盥洗室、廁所 12℃ 辦公用室 16℃ 3.2.3夏季空調室內計算參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溫度 24-28℃ 相對濕度不大于 65% 人員經;顒臃秶鷥蕊L速 不大于0.5m/s 3.2.4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不小于20m3/(h·人)。 3.2.5室內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的濃度應符合《室內空氣中可吸人顆粒物衛生標準》(GB17095)的規定,不應大于0.15mg/m3。 3.2.6通風與空調系統產生的噪聲,傳播至住宅主要使用房間的噪聲級應不大于46dB(A)。 4 空氣調節 4.l 負荷計算 4.1.1在方案設計階段,可采用冷負荷指標估算確定;在初步設計階段,可采用分項簡化計算方法進行,分項內容包括圍護結構、人員、設備、燈光、食物和新風(或滲透風),其中國護結構負荷項可按經驗指標估算確定;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均應對空調房間或區域進行逐時冷負荷計算。 4.1.2逐時冷負荷計算應按國家現行《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 4.1.3空調房間或區域的夏季冷負荷,應按各項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4.l.4空調系統冷負荷,應根據所服務房間的同時使用情況,按各空調房間或區域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4.1.5對間歇使用空調的房間,在選擇空調末端設備時,應充分考慮建筑物蓄熱特性形成的負荷。 4.1.6對能單獨使用空調的房間,在選擇空調末端設備時,應考慮鄰室不使用空調時形成的負荷。 4.1.7空調系統的冬季熱負荷,可參考夏季冷負荷的數值,乘上經驗系數決定。 4.2 系統設計 4.2.1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宜分別設置空調風系統: 1.使用時間不同的房間; 2.溫度基數要求不同的房間; 3.空氣中含有異味、油煙或其他有害物質的房間; 4.負荷特性相差較大及同時分別需供冷與供熱的房間或區域。 4.2.2當房間舒適度要求較高時,宜采用各個房間可進行室內溫度獨立控制的空調系統。 4.2.3對于舒適度要求較高、人員較長時間逗留的場所,應采取保證新風量的措施。 4.2.4有條件時,應優先采用變頻或具有節能效果的變容量控制的空調系統;變頻設備產生的高次諧波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2.5采用分體多聯空調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空調系統中,具有需同時分別供冷與供熱的房間時,宜選擇帶有熱回收的、能同時供冷與供熱的空調系統; 2.同一空調系統的規模、制冷劑管道最大長度。設備之間的最大高差、運行工況范圍等,應符合設備性能的規定; 3.選擇設備時,應根據室內外設計溫度、制冷劑配管長度。室內外機的標稱冷熱量及該設備技術參數等進行計算修正; 4.空調系統制冷劑管道的管徑、管材和管道配件應按生產廠技術要求選用,系統自控設備、制冷劑分配器等主要配件,均應由生產廠配套供應。 4.2.6采用水環熱泵空調系統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循環水水溫直控制在15-35℃; 2.循環水系統的冷卻設備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決定采用閉式或開式冷卻水塔;當采用開式冷卻水塔時,宜設置中間換熱器,由相互隔離的閉式循環水系統與開式冷卻水系統組成; 3.輔助熱源的供熱量應根據建筑物冬季白天和夜間負荷特性、系統可回收內區余熱等,經熱平衡計算確定。 4.2.7設有排風的空調系統,宜設置新風與排風系統的熱回收裝置。 4.2.8空調水管路系統,宜采用閉式循環系統,并應考慮水的溫度變化引起的熱膨脹問題。 4.2.9冷卻塔的選用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卻塔的進、出口水溫和循環水量,在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條件下,應滿足制冷機的要求; 2.采用旋轉式布水器的冷卻塔,運行時應有保證冷卻塔冷卻水量的措施; 3.冷卻塔應放置在通風條件良好、遠離高溫和有害氣體的地方,并應避免漂水和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4.應采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卻塔,符合防火要求。
4.3 空氣處理與分布 4.3.l空調系統的新風和回風應經過濾處理。 4.3.2空調房間的空氣分布,應根據室內溫度參數、允許風速、噪聲標準和空氣質量等要求,結合房間特點、內部裝修及設備散熱等因素綜合考慮。 4.3.3高大空間的空調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 空調負荷必須通過計算確定;
- 應注意氣流組織的合理性;當采用側向送風時,回風口宜布置在送風口的同側下方;當采用雙側送風時,兩側相向氣流尚應在生活區或工作區以上搭接;側向多股平行射流應互相搭接;
- 應盡量減少非空調區向空調區的熱轉移,必要時,應在非空調區設置送排風裝置。
- 空調系統的夏季送風溫差,當送風高度不大于5m時,不宜大于10℃;當送風高度大于5m時,不宜大于15℃。
4.3.4空調房間的空氣循環次數不宜小于5h-1。 4.3.5送風口的出口面風速,應根據風量、射程、送風方式、風口類型、安裝高度、室內允許風速和噪聲標準等因素確定。 4.3.6回風口不應設在射流區或人員長時間停留的地點;采用側送風時,宜在送風口的同側;條件允許時,可采用集中回風或走廊回風,但走廊斷面風速不宜過大。 4.3.7回風口的面吸風速度,宜按表4.3.7選用。
表 4.3.7回風口的面吸風速度
回風口位置 |
吸風速度 (m/s) |
房間上部 |
4.0-5.0 |
房間下部 |
不靠近人經常停留的地點時 |
3.0-4.0 |
靠近人經常停留的地點時 |
1.5-2.0 |
用于走廊回風時 |
1.0-1.5 |
5 設備、管道與布置
5.1 一般規定 5.1.1設備及管道材料的選擇與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規范、標準、條例和上海市政府發布的規定。 5.1.2空調和通風系統的送、回風、排風管道的防火閥及其感溫、感煙控制元件的設置應按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上海市《民用建筑防排煙技術規程》執行。 5.2 設備、材料選擇 5.2.l應優先選用符合下列條件的空調設備:
- 采用環境污染小的能源;
- 采用環保型制冷劑;
- 能源利用效率高。
5.2.2風管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當采用復合材料風管時,其覆面材料必須為不燃材料,內部的絕熱材料應為不燃或難燃B1級,且對人體無害的材料。 5.2.3矩形風管的長邊與短邊之比不宜大于4:1。 5.2.4冷凝水管宜采用U—PVC管。 5.3 設備、管道布置 5.3.1家用中央空調的室外機必須放置在通風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嚴禁采用鋼支架和膨脹螺栓墻體安裝。 5.3.2道路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設備,其托板底面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得低于2.5m。 5.3.3空調室外設備出風口的(冷、熱)氣流禁止朝向相鄰方的門窗,其安裝位置距相鄰方門窗不得小于下列距離:
- 制冷額定電功率≤2kw的為3m;
- 制冷額定電功率>2kw,且≤5kw的為4m;
- 制冷額定電功率>5kw,且≤10kw的為5m;
- 制冷額定電功率>10kw,且≤30kw的為6m。
5.3.4空調冷凝水管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當凝水盤位于機組內負壓區時,冷凝水出水口處必須設置存水彎。 5.3.5空調冷凝水水平管道應沿水流方向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 5.3.6外墻面上的空調冷凝水管應有組織地排放。
6 防腐與保溫
6.1 防腐 6.1.1所有非鍍鋅鐵件,須在除銹后刷防銹漆二度;非保溫者再刷面漆二度。 6.1.2采用木質隔熱材料時,該材料應經浸漬瀝青防腐。 6.2 保溫 6.2.1下列設備與管道應保溫:
- 導致冷熱量損失的部位;
- 產生凝結水的部位。
6.2.2設備與管道的保溫,應符合下列要求:
- 保溫層的外表面不得產生凝結水;
- 非閉孔性保溫材料的外表面應設隔汽層和保護層;
- 管道和支吊架之間,管道穿墻、穿樓板處,應采取防止“冷橋”的措施。
6.2.3設備和管道的保溫應以《設備及管道保冷設計導則》(GB/T15586)的防結露計算方法為基礎,并考慮減少冷、熱損失和材料的價格因素,結合工程實際應用情況確定。 6.2.4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和難燃材料。 6.2.5穿越防火墻、變形縫兩側各2m范圍內風管保溫材料及風管型電加熱器前后0.8m范圍內的風管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材料。 6.2.6制冷劑管道的保溫,應按廠家的施工技術要求進行。 6.2.7使用溫度在7-65℃的冷熱水管的保溫,當采用難燃型閉孔發泡橡塑時,厚度不得小于表6.2.7的規定。
表 6.2.7空調冷熱水管橡塑保溫最小厚度表
保溫厚度 mm |
27.5 |
30 |
32 |
35 |
38 |
41 |
44 |
47 |
室內 |
≤DN20 |
DN25-32 |
DN40-50 |
DN70-80 |
DN100-150 |
|
|
|
室外 |
- |
- |
- |
≤DN32 |
DN40-50 |
DN70-80 |
DN100-125 |
DN150-200 |
注: 1.僅適用于上海地區; 2.難燃型泡沫橡塑絕熱制品性能應符合GB/T17794-1999國家標準,且20℃時,導熱系數λ≤0.040W/( m· K),濕阻因子不小于800。
6.2.8使用溫度在7-65℃的冷熱水管的保溫,當采用離心玻璃棉絕熱管瓦時,厚度不得小于表6.2.8的規定。
表 6.2.8空調冷熱水管玻璃棉保溫最小厚度
保溫厚度 mm |
30 |
40 |
45 |
50 |
55 |
60 |
室內 |
≤DN32 |
DN40-70 |
DN80-150 |
DN200-400 |
|
|
室外 |
- |
≤DN32 |
DN32-40 |
DN50-70 |
DN80-125 |
DN150-200 |
注: 1.僅適用于上海地區; 2.離心玻璃棉絕熱制品性能應符合GB/T13350-2000國家標準;20℃時,導熱系數λ≤0.042W/( m· K),密度為64kg/m 3 。
7 監測與控制
7.1 一般規定 7.1.1空調系統的監測與控制,包括參數檢測、參數和動力設備狀態顯示、自動調節和控制、工況自動轉換、設備聯鎖與自動保護等。設計時,應根據功能要求、系統的類型和設備運行時間,經技術比較確定其具體內容。 7.1.2在滿足控制功能和指標的條件下,應簡化自動控制系統的控制環節。 7.1.3采用自動控制的空調系統,應做到系統和管理設計合理,防止運行調節時各并聯環路壓力失調,其調節機構特性應符合要求。 7.1.4自動控制方式宜采用電動式。 7.1.5設置自動控制的空調系統,應具有手動控制功能。
7.2 檢測與信號顯示 7.2.l空調系統有代表性的參數,應在便于觀察的地點設置檢測儀表。 7.2.2對于空調系統的下列參數,必要時可設置檢測儀表:
1.室內外溫度; 2.送回風溫度; 3.空氣過濾器進出口的靜壓差; 4.水過濾器進出口的靜壓差。
7.2.3空調系統敏感元件和檢測元件的裝設地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室內空氣溫度:應裝設在不受局部熱源影響的、有代表性的、空氣流通的地點; 2.風管內空氣溫度:應由所控系統的工藝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并應符合制造廠有關的安裝規定; 3.水流、水壓和水溫檢測元件:安裝位置及與管路的連接應符合制造廠的有關規定,并應滿足系統的要求。
7.2.4空調系統的通風機、水泵和電加熱器等應設工作狀態顯示信號。
7.3 調節與控制 7.3.1空調系統的調節方式,應根據調節對象的特性參數、房間熱濕負荷變化的特點以及控制參數的精度要求等進行選擇。 7.3.2空調的集中控制系統應包括以下監控環節:
1.設備的啟?刂萍奥撴i控制; 2.設備的狀態監視及故障保護; 3.參數的控制和測量; 4.執行器的控制; 5.其他。
設計時,應根據系統類型、使用功能要求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監控內容。 7.3.3空調系統的監控應包括溫度、機組的防凍保護控制以及風機運行狀態、過濾器狀態等環節。設計時,應根據使用要求、系統類型等項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7.3.4當水冷式空氣冷卻器采用變水量控制時,宜由室內溫度調節器通過高值或低值選擇器進行優先控制,并對加熱器進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統宜采用兩通閥及改變水泵轉速。 7.3.5全年運行的空調系統。在滿足室內參數和節能要求的情況下,宜采用變結構多工況控制系統。工況轉換宜采用手動方式。 7.3.6位于冬季有凍結可能地區的新風或空調機組,應對水盤管加設防凍保護控制。 7.3.7空調及通風系統宜采用獨立電源回路。 7.3.8空調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聯鎖,送風機應有延時關閉的功能,并應設無風斷電保護。設置電加熱器的金屬風管應接地。 7.3.9自動調節間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兩通閥,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2.水三通閥,宜采用拋物線特性或線性特性的; 3.調節閥的進出口壓差,應符合制造廠的有關規定,且應對調節閥的流通能力及孔徑進行選擇計算。
8 消聲和隔振
8.1 一般規定 8.1.1空調系統的消聲和隔振設計,應根據使用要求、噪聲和振動的頻率特性及傳播方式,綜合考慮確定。 8.1.2空調系統產生的噪聲,傳播至使用房間和周圍環境的噪聲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118-88)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10070-88)等的有關規定。 8.1.3空調系統產生的振動,傳播至使用房間和周圍環境的振動級,應符合國家現行《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88)等的有關規定。 8.1.4在選擇設備和進行系統設計時,應采取下列降低聲源噪聲的措施:
1.應選用高效率、低噪聲設備; 2.系統風量一定時,所選風機的風壓安全系數不宜過大; 3.通風機與電動機宜采用直聯傳動; 4.通風機進出口處的管道不宜急劇轉彎; 5.必要時,彎頭和三通支管等處,應裝設導流葉片; 6.宜少裝或不裝調節閥,必要時,要求嚴的房間應在閥后設消聲支管或消聲風口。
8.1.5有消聲要求的通風和空調系統,其風管內的風速,宜按表8.1.5選用。
表 8.1.5風管內的風速(m/s)
室內允許噪聲 dB(A) |
主管風速 |
支管風速 |
出風口風速 (散流器后) |
25-35 |
≤2 |
≤1.6 |
≤0.8 |
≤40 |
≤3.0 |
≤2.4 |
≤1.2 |
≤45 |
≤4.0 |
≤3.2 |
≤1.6 |
≤50 |
≤5.0 |
≤4.0 |
≤2.0 |
≤55 |
≤6.0 |
≤4.8 |
≤2.4 |
≤60 |
≤7.0 |
≤5.6 |
≤2.8 |
8.1.6空調機房的位置,不宜靠近有較高隔振和消聲要求的房間;當必須靠近時,應采用必要的隔聲、隔振、消聲和吸聲措施。 8.1.7消聲處理后的風管,不宜穿過高噪聲的房間;噪聲高的風管,不宜穿過噪聲要求低的房間。當必須穿過時,應采取隔聲措施。
8.2 消聲和隔聲 8.2.1空調設備的聲功率級,宜采用實測數值;當無實測數值時,可通過計算確定。 8.2.2通風和空調系統產生的噪聲,當自然衰減不能達到允許噪聲標準時,應設置消聲器或采取其它消聲措施。 8.2.3選擇消聲器時,應根據系統所需消聲量、噪聲源頻率特性和消聲器的聲學性能及空氣動力特性等因素,分別采用阻性、抗性或阻抗復合型消聲器。 8.2.4消聲器宜布置在靠近機房的氣流穩定的管段上,距風機出人口、彎頭。三通等要有一定距離,一般要求大于4-5倍風管直徑或當量直徑;當消聲器直接布置在機房內時,消聲器、檢查門及消聲后的風管,應具有良好的隔聲能力;必要時,也可在總管和支管上分段設置。 8.2.5機房應根據鄰近房間或建筑物的允許噪聲標準,采取相應的隔聲措施;當機房靠近有較高消聲要求的房間,機房門窗應采用隔聲門窗。 8.2.6管道穿過機房圍護結構處,其孔洞四周的縫隙,應使用彈性材料填充密實。 8.2.7進、出風口與風管之間的連接,應設置適當長度的擴散管,避免突擴或突縮風管的產生。
8.3 隔振 8.3.1當通風、空調和制冷裝置的振動靠自然衰減不能達到允許程度時,應設置隔振器或采取其它隔振措施。 8.3.2當設備運轉小于或等于 1500r/min時,宜選用彈簧減振器;設備轉速大于 1500r/min時,宜選用橡膠等彈性材料的隔振墊塊或橡膠隔振器。 8.3.3選擇彈簧隔振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備的運轉頻率與彈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頻率之比,應大于或等于2.5; 2.彈簧隔振器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允許工作載荷; 3.當共振振幅較大時,宜與阻尼大的材料聯合使用; 4.彈簧隔振器與基礎之間宜加一定厚度的彈性隔振墊。
8.3.4選擇橡膠隔振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考慮環境溫度對隔振器壓縮變形量的影響; 2.計算壓縮變形量宜按制造廠提供的極限壓縮量的1/3-1/2采用; 3.設備的運轉頻率與橡膠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頻率之比,應大于或等于2.5; 4.橡膠隔振器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允許工作載荷; 5.橡膠隔振器與基礎之間宜加一定厚度的彈性隔振墊。
8.3.5通風機和空調機組的進出口,宜采用軟管連接;制冷機的進出口,宜采用可曲橡膠接頭連接。 8.3.6管道的支吊架宜采用彈性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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