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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節能監察試行辦法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07:23 用手機瀏覽

 

上海市節能監察試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9年3月1日

頒布單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合理用能方面的合法權益,使節能監察行為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市節能監察中心)是市人大以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事業單位.隸屬于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監察,是指市節能監察中心對能源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行使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實施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依法處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高效、廉潔、公正、公開的原則,及時糾正和查處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 本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節能監察工作。
  第七條 節能監察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市節能監察中心舉報,并依法受到保護。

第二章 節能監察內容

  第八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對用能單位和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日常監察。
  第九條 節能監察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固定資產技資工程項目設計和建設以及項目建成后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進行監察。
  (二)對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市內環線(內環高架路→南浦大橋→龍陽路→羅山路→楊浦大橋→內環高架路)以內新建燃煤鍋爐實施行政處罰.
  (四)對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停止或者減少供能,以及供能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節能檢驗測試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在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開展有關節能方面的管理監督檢查。
  (七)協同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聯合執法。
  第十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在日常監察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但不屬于市節能監察中心查處范圍的,應當移送相關的執法部門。

第三章 監察程序

  第十一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應當嚴格執法,對被監察對象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二)國家機關或者上級部門交辦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第十三條 對前條(一)、(二)、(三)項應予受理的情況,經初步核查,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應當予以立案。
  對前條(二)、(三)、(四)項不予立案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辦理案件實行回避制度。當事人認為案件承辦人員、審理人員和主要領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第十五條 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如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影響現場檢查的進行。
  第十六條 承辦人員在實施調查或者現場檢查前,應向當事人或者受當事人委托的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當事人或者受委托人員應當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阻撓。調查或現場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實施檢查、收集證據必須全面、客觀、公正。
  第十七條 下列證據經查證屬實,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檢驗、評價或者鑒定結論。
  第十八條 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可以對物證實施委托檢驗、評價,并填寫《檢驗(評價)任務委托書》。
  第十九條 承辦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監察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登記保存的期限不得超過七日。在此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使用、改變、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登記保存應當填寫《登記保存通知書》,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作登記保存標記。
  第二十條 案件審理完畢后,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應告知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做好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應復核,若成立應予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作出吊銷節能檢驗測試資格證書、較大數額罰款(非經營性五千元以上,經營性三萬元以上)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市節能監察中心應當組織聽證。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市節能監察中心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ǘ┦泄澞鼙O察中心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ㄈ┏婕皣颐孛、商業秘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ㄋ模┞犠C由市節能監察中心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3有權申請問避;
 。ㄎ澹┊斒氯丝梢杂H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書面委托書;
 。┡e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ㄆ撸┞犠C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與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對當事人違反有關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實施行政處罰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七日內直接送達當事人或以郵寄送達當事人,并填寫《送達回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責令限期改正:
 。ㄒ唬┕潭ㄙY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不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的;
 。ǘ┕潭ㄙY產投資工程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
 。ㄈ┠茉瓷a經營單位擅自停止或者減少供能,以及供能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在工程項目或者其他產品設計中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內環線以內新建燃煤鍋爐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責令停止興建或者停止使用,并按鍋爐的每蒸噸處以五千元的罰款。不滿一蒸噸的,以一蒸噸計算。
  第二十六條 節能檢驗測試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龊硕ǖ墓澞芊⻊辗秶蛘呱米宰兏鼧I務的;
  (二)強制提供服務或者強制擴大服務項目的;
 。ㄈ﹤卧、涂改、出借、轉讓節能檢驗測試資質證書的;
  (四)提供虛假檢驗測試證明的。
  有前款第(三)項規定行為的,市節能監察中心還應當收繳其偽造、涂改、出借、轉讓的節能檢驗測試資質證書。
  未取得節能檢驗測試資質證書從事檢驗測試服務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節能監察中心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節能監察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銜私舞弊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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