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貫徹“資源開發與節約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推進我市節約能源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節約能源是我市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貼息項目的實施,引導企業、社會力量進行節能技術裝備,優化我市能源資源、保護環境。
第三條 我市節能貼息項目采用市能源基金予以實施。凡使用電網電力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節能、節電技術裝備,可按本辦法申請節能貼息。
第二章 貼息項目計劃與管理
第四條 對節能貼息項目,實行息金總量控制,并按季度編制計劃。
第五條 編制節能貼息項目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依據是:
(一)國家產業政策;
(二)國家節能政策;
(三)國家《節約增效工程方案》。
第六條 編制計劃的原則:
(一)選擇技術含量高、有示范效應的項目,提高我市節約能源的技術水平;
(二)貼息項目的實施,要選擇已獲得國家、省節能標志的節能產品,并逐漸創建我市節能名牌產品,節能工程名牌企業。
(三)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第七條 采用以下措施進行技術改造或新裝設備的項目,屬編制計劃的選項范圍:
1、使用先進的用電設備運行方式;對高耗電設備、工藝采用微機監控;使用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
2、使用交流電機節電技術;對低效風機、水泵進行節電技術改造;
3、使用綠色照明產品;
4、降低廠用電和殘損率;
5、回收利用余熱、余壓,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清潔、高效能源技術、熱電聯產和熱電冷聯產技術;
6、應用遠紅外、微波加熱技術;
7、應用直燃空調,蓄冰、蓄熱空調設施;
8、對熱處理、電鍍、制氧等工藝組織專業化生產;
9、采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
10、應用其他在節能工作中證明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通用節能技術。
第八條 申請節能項目貼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提出項目申請,填寫《深圳節能貼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經貿局,由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項目初審。
第九條 項目初審后,市經貿局組織節能專家進行技術經濟評估,專家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市經貿局、市財政局根據專家意見共同審定項目,編制季度計劃,向銀行推薦。
第十條 列入市節能貼息項目計劃的,企業自行與銀行協商簽定貸款合同,貸款期不得超過2年。
第三章 貼息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經審定列入市節能貼息計劃項目的、且已獲得銀行貸款的,具備申請貼息資格。
第十二條 給予貼息的最長時間為2年,貼息標準為:在項目核定的貸款額度內,按照同期銀行技術改造貸款利率貼息。
第十三條 具備申請資格,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貼息:
(一)項目在合理的工期內竣工,并通過市經貿局組織節能專家驗收合格的(同時填寫《深圳市節能貼息項目竣工驗收報告》,見附表);
(二)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并經過市財政局審核的。
第十四條 貼息的申報: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項目,應由項目主辦單位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向市經貿局申報貼息;
(二)申報單位應填寫《深圳市節能貼息項目貼息資金審批表》(見附表),及與銀行簽定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
第十五條 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對貼息資金進行審定,經綜合平衡后,下達息金。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下撥息金,劃入市經發委能源基金支出專戶,由市經發局補貼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七條 企業收到息金后,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認真執行所申報并被列入計劃內的項目,保證貼息資金專項專用,并定期報告項目的有關情況。如發現有關單位在申報執行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專項貸款資金的,將取消有關單位享受貼息的資格并予通報。
第十九條 市經發局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協調和決策專題會議,對享受貼息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每年對能源基金的使用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條 市經貿局定期將節能效果較大的項目情況整理并予公開,作為其他企業進行類似技術裝備的參考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發布之日起實施(暫行三年)。
附件1:《深圳市節能貼息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附件2:《深圳市節能貼息項目貼息資金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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