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
節能監察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節能管理,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水平及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節能篇(章)"編制及評估的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設計、施工、驗收及投運。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是指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是本市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項目節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市經委主管的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本市工程項目的節能監察工作。
第四條 本市計劃、建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程項目的節能工作。其有關的節能行政執法,可以委托市節能監察中心實施。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監督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節能篇(章)"的節能措施與能耗指標。
第六條 工程項目的有關文件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ㄒ唬┛尚行匝芯繄蟾娴"節能篇(章)"按照《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篇(章)"編制及評估的規定》實施; (二)初步設計、方案設計的"節能篇(章)"分別按《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和《市政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實施。 。ㄈ┏ㄒ唬、(二)項規定外,集中式空調設備總容量超過50×104kcal/h或蒸汽鍋爐總蒸發量超過4t/h(熱水鍋爐總容量超過200×104kcal/h)的民用建筑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中設獨立的"節能篇(章)"。
第七條 "節能篇(章)"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本市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編制。
第八條 年能源消耗量2000噸標準煤以上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節能篇(章)"應當經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年能源消耗量2000噸標準煤以上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節能篇(章)"和評估報告送市節能監察中心備案。
第九條 審批部門對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的工程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節能標準和規范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節能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對達不到節能設計要求的施工,應及時作出處理,并在質量監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同時向市節能監察中心通報。
第十三條 對達不到節能標準規范和節能設計要求的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予驗收。
第十四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對工程項目采用文件送檢、現場檢查、評價測試等監察方式。
第十五條 有關設計單位根據市節能監察中心的通知,將與節能相關的設計文件送市節能監察中心審查,市節能監察中心在文件送達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書面通知送檢單位。
第十六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可以對工程項目實施階段進行現場檢查,對查實的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可以組織專家,對工程項目的有關文件進行評價論證,對工程項目的有關設施進行檢驗測試,并作出監察結論。
第十八條 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一)市節能監察中心對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不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市節能監察中心對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 (三)市節能監察中心對設計中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設計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市節能監察中心對在工程項目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建設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由市或者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五)新建或者改建鍋爐、窯爐,改造或者維修機泵、制冷設備等機械裝置未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查實后,移交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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