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
實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頒布時間:2000年11月30日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 能源的利用應當堅持開發與節約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提高利用效率的方針;節能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技術進步、降耗增效、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節能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設區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的節能監察中心負責節能日常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節能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節能規劃,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能源供應和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減少煤炭、石油消耗,增加電力消耗。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專項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節能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支持科研機構以及其它單位和個人的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促進高新節能技術產品的產業化。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節能篇(章)。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第九條 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在5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省重點用能單位。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在3千噸以上、5千噸以下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可以參照省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或省制定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市、州、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進行考核,并向上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考核結果。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重點用能單位直接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生產量大面廣的用能產品行業和高耗能產品的設計和制造企業加強監督,督促其采取節能措施,逐步降低用能產品能耗。 第十二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目錄,結合本省實際,區別生產、銷售和使用者的不同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耗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資格和條件的機構對其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 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應當公正、客觀、負責地向委托單位提供能耗的有關數據和分析監測報告,不得向被監測單位強制提供服務或者強制擴大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建立有利于節約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和保護環境的機制,推行科學的節能管理方法,制定并組織實施節能技術措施。 用能單位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用于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用能單位可以從節約能源的價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的獎勵。 第十五條 供、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能源計量、統計管理,配備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健全能源消費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每半年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法定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認證證書和節能認證標志的使用權。 經認證合格的節能產品,在省內優先推廣使用,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七條 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機動車輛、船舶、農用機械等,沒有達到規定的用能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節能改造或報廢更新。 第十八條 單位和城鄉居民使用煤、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氣等能源,應當安裝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計量和交費。禁止無償使用或者實行包費制。 用能單位不得將單位職工生活用能計入生產用能。 第十九條 供能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向用能單位保質保量供應能源,停供能源應提前通知用能單位,不得隨意停供。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能源消費結構調整,因地制宜開發、利用沼氣、秸稈氣化、太陽能等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使用型煤和省柴節煤爐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不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或者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或投入使用,可并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能單位拒絕能源利用監測機構依法監測的; 。ǘ┠茉蠢帽O測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監測、強制提供服務或者擴大服務項目、以及提供虛假檢驗測試證明或者報告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船、農用機械等,未按規定進行節能改造或報廢更新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可并處3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用能單位將生活用能計入生產用能或實行包費制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用能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供能單位不能保質保量供應能源或停供又不提前通知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用能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節能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節能監督管理人員在節能工作中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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