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實施日期:2002年03月01日
頒布時間:2002年01月17日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2002年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計劃、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節能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用于重大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技術推廣項目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節能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第五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發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產業,促進耗能較高產業加快技術改造,不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自治區禁止新建和擴建技術落后、嚴重浪費能源的項目,對已建成投產的,應當限期改造或者淘汰。 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名錄,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有合理用能專篇。對重大用能項目要經專題論證。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對無合理用能專篇或者未經專題論證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 重大用能項目的標準和專題論證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科學、合理地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并予以公布。 生產耗能較高產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第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的原則,向法定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認證申請,經檢驗符合條件后,取得認證證書和節能質量認證標志的使用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 第九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注明產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標。 第十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在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系統能源利用、節能監測、節能專題論證、產品能耗限額、能源計量和能源統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要求、節能措施和管理辦法,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和資格的機構依法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節能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監測。 承擔節能監測工作的機構必須取得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格認證。 節能監測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建立健全節能工作責任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耗,使本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新增和更新鍋爐、爐窯等大型用能設備或者對鍋爐、爐窯等大型用能設備進行改造擴大容量的,必須達到規定的節能標準,并報當地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使用企業生產的能源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量和交費,不得無償使用或者實行包費制。 企業不得將其職工生活用能計入生產用能。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節能技術開發與改造。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節能工作的實際,確定開發和推廣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引導和推動用能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科學研究資金中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先進節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第十八條 自治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示范項目和重點節能技術推廣項目。 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對重大節能示范項目和重點節能技術推廣項目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自治區鼓勵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與節能技術交流,引進推廣區外、國外的先進節能技術和設備。引進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必須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有關節能標準。 第二十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技術服務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先進的節能技術,開展和從事節能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鼓勵與推廣下列通用節能技術: 。ㄒ唬┌l展計算機控制技術,開發和推廣變頻調速和電力電子節電技術,淘汰、改造低效電動機、風機、泵類及低壓變配電設備和系統。 (二)發展和推廣適合自治區煤種及煤矸石、煤泥、造氣爐渣等的循環流化床燃燒、無煙燃燒和氣化、液化等潔凈煤技術。 。ㄈ┏浞珠_發利用煤矸石、煤泥、中煤等低熱值燃料,建設綜合利用坑口電站,開發和生產建筑材料或者其他產品;推廣工業生產中余壓、余熱和放散的可燃氣體的回收利用技術。 。ㄋ模┌l展和推廣大型高效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戶用風力發電及風光互補系統發電,開發和推廣太陽能熱利用和生物質氣化利用技術。 。ㄎ澹┕膭铋_發和推廣其他利用新能源的高新技術。 第二十二條 加強農村牧區能源建設,推廣省柴節煤爐灶、型煤,合理開發利用沼氣、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的設計、建造、改造和裝修應當遵守建筑節能的有關標準,采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減少采暖、制冷、照明等的能耗。 第二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快對耗能設備的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設備。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鑄造、鍛造、熱處理、電鍍等行業實行專業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 機關、學校、醫院、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單位,應當選用效率高、耗能低的產品或者設備,并加強對耗能設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機動車輛,要達到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對能耗超標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節能改造或者報廢。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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