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節能建筑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 頒布時間:2000年03月22日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節能建筑管理工作,推動新型墻體材料在建筑中的全面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建設部、農業部、國家土地局〈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城市區內節能建筑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實心磚以外的各種新型墻體材料,按照國家建筑節能標準建設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負責全市節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辦),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節能建筑,應當采用節能建筑設計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市節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節能建筑發展規劃,并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計委在下達節能建筑建設計劃時,項目投資中應包括采用節能技術而增加的投資部分。 第五條 節能建筑設計必須符合我市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節能建筑設計圖紙必須加蓋“節能建筑設計專用章”。不加蓋“節能建筑設計專用章”的工程項目,規劃管理部門不予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具有節能建筑設計能力的建筑設計單位,經市墻改辦審核認可后,可以使用市墻改辦統一制作的“節能建筑設計專用章”。 市墻改辦應對使用“節能建筑設計專用章”的建筑設計單位的建筑設計圖紙定期進行抽查,不合格率超過10%的,應收回“節能建筑設計專用章”。 無“節能建筑設計專用章”的建筑設計單位應將節能建筑設計圖紙和熱工設計計算表報送市墻改辦,經審核合格后,由市墻改辦在設計圖紙上加蓋“節能建筑設計專用章”。 第七條 節能建筑采用的新型墻體材料,必須是經市建委統一認證并發給認證證書的產品。 第八條 節能建筑施工過程中,市墻改辦應根據工程進度對節能建筑設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新建節能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須向市墻改辦申請節能建筑認定。經市墻改辦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的檢測,凡節能率達到國家建筑節能標準的工程項目,可認定為節能建筑并出據認定證明。 第十條 經認定為節能建筑的工程項目,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住宅建設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ǘ┌幢壤颠墻改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節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更改原有結構。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節能建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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