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
節能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新建國家明令禁止的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建設,必須符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綜合性工程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內容,并經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未經審查通過的項目,不得批準設計;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節能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技術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考核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 省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公布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并對實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企業定期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實施措施,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未經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十四條 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梢晕芯哂袡z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省重點用能單位。州、市、縣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重點用能單位。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計量檢測、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等制度,加強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能源管理人員,負責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每半年應當向節能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六條 能源生產經營者和用能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能源計量管理。
用能單位應當執行能源計量規定,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技術工藝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經濟分析,并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七條 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
鍋爐節能的監督管理。
新建、擴建二蒸噸以上的鍋爐,由鍋爐建設審批行政管理部門報節能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并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用能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必須如實注明能耗指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并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與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能源審計制度,并根據國家及本省有關能源審計的標準;對用能單位逐步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節能技術開發、實用技術和新工藝推廣和應用的扶持力度,支持發展低耗能、輕污染、高附加值的產業和產品。鼓勵開發利用國家推廣的各項節能技術、器材和產品,提高節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省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定期公布全省開發、推廣和應用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材料的重點和方向;發布本省節能技術進步的導向目錄;組織實施重大的節能技術改造示范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引進、推廣先進的節能技術和產品;引導全社會采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產品和設備;組織實施重大的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必須有利用節能先進技術、降耗增效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改造、淘汰耗能高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逐步降低能耗。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綜合性工程項目,必須采用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能耗標準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牧區能源建設,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的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的,由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能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這期不治理城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節能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節能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
。ǘ⿲⑻蕴挠媚茉O備轉讓他人使用的;
。ㄈ┦褂脗卧斓墓澞苜|量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加處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能耗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能耗指際不符合產品的實際情況的,除作出以上處罰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