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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06:28 用手機瀏覽

鞍山市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15日
    頒布單位:鞍山市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能源利用的監測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生活用能和供能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監測是指節能監測機構受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節能法規和技術標準,依法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測以及對浪費能源行為進行處理等執法活動的總稱。
   第四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市節能監測中心是節能監測機構,受市經濟委員會委托,具體負責我市節約能源監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節能監測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測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 節能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供能、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ǘ⿲嵤┕澞苄姓鞴懿块T下達的節能監測計劃;
 。ㄈ┴瀼貓绦袊、省有關節能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起草市級節能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ㄋ模┙M織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節能技術研究、情報信息交流、技術咨詢等;
 。ㄎ澹⿲┠、用能單位浪費能源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條 節能監測主要內容:
 。ㄒ唬┍O測和評價使用熱、電、油、水、氣等狀況;
 。ǘ┌凑諊壹笆、市頒布的節能技術標準,對用能單位的能耗狀況和影響能耗的技術、工藝、設備、網絡等項實際運行的經濟技術指標進行監督、檢測;
 。ㄈz查生產、銷售的用能產品在銘牌或產品說明書上是否標明能耗指標,并對標明的能耗指標進行監督、檢測;
 。ㄋ模﹨f助有關部門對供能單位的供能質量進行檢查與監督;
 。ㄎ澹z查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能產品及違反國家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澞墚a品(技術)進行檢測和評價;
 。ㄆ撸z測、評價節能用材、能源和資源的綜合利用狀況。
   第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督工作的需要,編制和下達節能監測計劃,由節能監測機構組織實施,進行監督、檢測和評價。
   第九條 節能監測分定期監測和不定期監測。
  定期監測由監測機構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監測計劃組織實施,監測周期為兩年。實施定期監測時,節能監測機構應提前10天通知被監測單位。
  不定期監測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管工作需要,委托節能監測機構對供、用能單位實行抽查。
   第十條 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1000噸以上(含1000噸)的重點用能單位為市重點節能監測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定期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并抄報節能監測機構。
   第十一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列入年度監測計劃;
 。ㄒ唬┬陆、擴建投產一年以上的用能單位的耗能情況;
 。ǘ┯媚軉挝灰蚣夹g改造或其它原因造成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能源消費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δ昃C合能耗折合標準煤1000噸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上報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需要檢測核實的;
 。ㄋ模┌幢O測周期需重新進行監測的;
 。ㄎ澹┕澞苄姓鞴懿块T按照有關節能要求認為應列入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 被監測單位應向節能監測機構提供有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并根據監測機構的具體要求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在對生產、銷售過程中的用能產品能耗標準檢測時,被監測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樣品及試驗條件。
   第十三條 監測工作結束后,節能監測機構應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被監測單位提出監測報告。節能監測資料和文件,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初次監測不合格者,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復測通知書》,整改后由原監測機構進行復測。
   第十五條 被監測單位和個人對監測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限期整改復測通知書》15日內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原監測機構重新檢測,或提請上級節能監測部門進行復測,并依據其監測結論和被監測單位實際情況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節能監測機構從事監督、檢測(含復測)時,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有關標準收取監測費。
   第十七條 對復測仍不合格者,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節能監測機構下達《征收能耗超標加價費通知書》,向其征收能耗超標加價費。
  能耗超標加價費按被監測的設備和產品全年超標準消耗的能源價值的1-5倍征收,具體標準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逾期不繳納監測費和能耗超標加價費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拒不接受檢查,弄虛作假,干擾正常監測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于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浪費能源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測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持證上崗,嚴守紀律,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能耗超標加價費納入財政預算外管理,主要用于全市節能技改、宣傳、培訓及獎勵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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