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節約能源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1999年10月28日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28日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護環境,滿足人民生活需要,促進全市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節能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能源(以下簡稱用能)以及從事與能源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負責全市節能工作,并對全市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區經濟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和本行業節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業務上受市經濟委員會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的發展計劃、科學技術、統計、技術監督、工商行政、財政、稅務、勞動、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能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四條 市政府將節約能源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縣、區和行業主管部門也應編制節能計劃,制定節能政策,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工作,根據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并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投資項目時,在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論證的基礎上選擇節能型項目,禁止新建被列入國家名錄的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中安排專項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合理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推廣市級以上節能產品。財政、稅務和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給予扶持。 第八條 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包括“節能篇(章)”進行評估,對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成后,要有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更新改造,并且不允許把更換下來的淘汰用能設備異地安裝使用或轉讓給他人。 第十條 企業可以依據自愿的原則,向國家指定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未經審查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節能產品標識。 第十一條 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能耗考核定額,并按照用能單位隸屬關系下達和考核。能耗考核定額每年修訂一次。 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生產用能產品的行業和重點企業加強監督,督促其采取節能措施,努力提高產品設計和制造技術,逐步降低所生產的用能產品的能耗。 第十二條 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統計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并定期發布公報,公布本地區能源供應、消費、節約情況及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狀況。 第十三條 加強對大型用能設備的節能管理,凡是新建、改建、擴建鍋爐、爐窯等大型用能設備,必須由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勞動、環保部門審查批準。 未經批準安裝鍋爐等大型用能設備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對不符合節能要求的,責令拆除,符合節能要求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鍋爐等大型用能設備安裝開工管理和安裝質量不符合經濟運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幫助改造,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管轄范圍內的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生產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有資格的節能監測機構有組織、有計劃地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測,具體實施辦法按照《撫順市節能監測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節能監察機構對用能單位實行執法監督檢查,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對違法行為和跑、冒、滴、漏等浪費能源現象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加強對非工業用能單位的監督管理,重點是提高管理水平,推廣應用節能產品和設備,并對采暖、制冷、照明等用能設備實行監測。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推行節能科學管理方法,組織實施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節能標準。對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設備,能耗不得超過同行業平均水平。 第十九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先進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額,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度,嚴格考核,并從節能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金,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省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防止單位產品實際能耗超過能耗限額。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和統計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建立統計臺帳,健全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和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并按規定向統計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標明能耗或效率指標,并接受節能監測機構的監督和測試。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識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識。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的設計、建造和裝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采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設備,提高保溫絕熱性能,減少用能。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由主管領導負責節能工作,能源管理人員應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有關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并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能源管理人員和在重點耗能設備崗位上工作的操作人員,應當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能源管理和重點耗能設備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經貿委頒發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國家級重點用能單位;年綜合能耗5千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省級重點用能單位;年綜合能耗2千噸以上不滿5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市級重點用能單位。 第二十六條 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和城市居民生活用能應當積極采用節能產品和節能技術,降低能源消耗。 用能單位要充分利用余熱能源資源,減少一次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條 居民使用能源應當計量收費,不得無償使用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先進的節能技術,確定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訓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開展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的節能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并制定優惠政策,對節能示范工程和推廣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條 主要產品能耗高于各行業平均水平的重點耗能企業,應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優先納入計劃,安排資金。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在科學技術研究規劃中應提出重點節能課題,在安排科學研究資金時,應優先安排節能科學技術研究資金,用于先進節能技術研究。 第三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限制或淘汰能耗高的老舊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積極采用節能新產品,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設備。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超標加價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市節能獎勵資金,表彰和獎勵在節能管理和節能技術進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對新能源開發、節能技術及節能新產品研制做出突出貢獻者給予重獎。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批準又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定要求的和引進不符合國家節能規定設備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拒絕節能監測的單位及弄虛作假干擾正常監測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仍拒絕監測的視為節能監測不合格單位,按其擬定監測項目的年耗能5%-10%計算浪費能源量,并按現行價格收繳超標加價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規定,能源管理人員和在重點耗能設備崗位上工作的操作人員,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上崗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強令培訓,如強令培訓后還有無證上崗人員,以每人200元處罰所在單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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