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蘇 省 節 能 監 測 辦 法
實施日期:2003年8月1日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能管理,規范節能監測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測,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依法對用能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利用、節能監測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節能監測工作,可以委托節能監測機構實施節能監測。
第五條 發展計劃、財政、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監測工作。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測機構實施節能監測,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收費,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納入節能主管部門預算。
第六條 從事節能監測的機構應當依法經過國家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和省節能主管部門的資格認定。
第七條 節能監測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從事節能監測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節能監測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中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的執行情況;
2、設計單位在設計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產品的執行情況;
3、用能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的能源利用狀況;
4、重點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設立能源管理專職人員和重點耗能設備操作人員接受節能教育、培訓的情況,以及定期報告能源利用狀況的情況;
5、節能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活動;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測機構實施節能監測,應當提前10天將實施監測的時間、內容和具體要求,書面通知被監測單位。
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能單位,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測機構可以實施及時監測:
1、重點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2、根據舉報或者通過現場檢查等途徑,發現用能單位在用能中涉嫌違法的;
3、需要確認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用能單位是否達到治理要求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被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測機構的要求,積極配合,準備好相關的資料、文件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測。
第十二條 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測機構實施節能監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執行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監測技術規程、標準,保證監測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
如實出具節能監測報告;
2、不得泄露被監測單位的商業秘密;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測機構應當在節能監測結束后的15日內,作出節能監測報告,并送交被監測單位。
第十四條 被監測單位對節能監測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節能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受理申請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安排復測,并將復測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被監測單位經監測不合格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被監測單位認為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節能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決定。被監測單位整改合格后,應當向節能主管部門提供由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的報告。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產品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末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設立能源管理專職人員,以及重點耗能設備操作人員末接受節能教育、培訓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被監測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阻礙節能監測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被監測單位經監測不合格,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由節能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節能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測機構在實施監測過程中,發現被監測單位有違法行為,但不屬于節能主管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有權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測人員在節能監測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 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