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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06:22 用手機瀏覽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辦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節能日常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財政、統計、科學技術、建設、環保,以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并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制定節能政策,編制節能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合理調整產業結構、能源供應和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實行多能互補,提倡和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模式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對在節能及其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推廣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根據節能目標,定期部署、協調、檢查、推動節能工作,促進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八條 禁止新建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技術落后、能耗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有的技術落后、能耗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加強監督檢查,并督促其采取技術措施,降低能耗。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或者節能篇(章)。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成后,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節能檢測機構對項目的用能狀況進行測試,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驗收部門不得給予驗收。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2000噸標準煤以上,以及按規定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合理用能專題論證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節能檢測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制定公布本省推薦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名錄和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名錄,以及禁止建設的耗能高的工業項目名錄。
  第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及設備能耗限額。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及主要用能設備能耗限額。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節能標準;對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要求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并不斷加以完善和改進。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和省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的規定,向法定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質量認證證書和節能標識的使用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節能產品的節能質量認證標識。
  經認定合格的節能產品,在省內優先推廣使用,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省重點用能單位。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可以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節能檢測機構對其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
  受委托進行監測的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及時地向委托單位提供能耗的有關數據和監測分析報告,并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收費。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節能檢測機構進行監測所需費用由本級政府財政安排。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定期發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的公報。
  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科學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消費統計報表。

第三章 合理用能

第十六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的節能技術改造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幫助企業引進先進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并示范推廣;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以及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方針,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綜合利用,鼓勵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使用型煤和省柴節煤爐灶。
  第十八條 建筑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和通風采光性能,降低采暖、制冷、照明、動力等設備的能耗,建設節能型建筑示范小區和工程。
  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并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二十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高性能材料,降低產品的使用能耗,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注明能耗指標。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管理,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制定能源消耗定額,實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和獎罰制度,對節約能源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內部組織或者個人按照節約能源價值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對耗能設備操作人員進行節能教育,對主要耗能設備操作人員還應當實行崗前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
  重點用能單位必須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從事能源管理的人員應當具有節能專業知識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供能單位和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能源計量、統計管理,配備合格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健全能源消費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能源計量器具必須按國家規定定期校核。
  第二十三條 生產、供應和使用能源的單位必須加強對能源使用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計量和收費。不得允許無償使用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四章 節能保障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的節能資金,專項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節能資金每年安排量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費量計算,每噸標準煤不低于0.5元的標準。節能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確定節能的重點,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支持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促進高新節能技術產品的產業化。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行為:
  (一)實行集中供熱、集中供冷、熱電聯產、熱能梯級利用、熱電冷以及熱電煤氣三聯供的;
  (二)在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高能耗行業,實行專業化、規;a的;
  (三)開發工業生產中余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的回收利用技術的;
 。ㄋ模├每稍偕Y源或者垃圾、余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發電的;
 。ㄎ澹┕╇妴挝粚τ秒娯摵傻牡凸绕诤透叻迤诜謺r定價的,用電單位利用低谷期電力負荷合理利用能源的;
 。┌l展和使用清潔燃料和節能型的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
 。ㄆ撸┙ㄔO節能型建筑和實施綠色照明工程的;
 。ò耍┢渌_發、推廣節能技術和利用新能源的。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投資節能、能源綜合利用項目和開發節能產品。對節能示范工程、節能推廣項目和效益顯著的節能產品,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不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不進行節能評估或者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能單位拒絕節能檢測機構依法監測的;
 。ǘ┯媚軉挝坏挠媚茉O備經依法檢測不合格的;
 。ㄈ┕澞軝z測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監測,以及提供虛假檢驗測試證明或者報告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允許無償使用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節能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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