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能源工作的決定
(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能源問題是關系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重大戰略問題。節約能源是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和緊迫任務,也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為了有效動員全市各方面力量,進一步加強本市節約能源工作,特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節能降耗目標。為了率先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增強城市國際競爭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將經濟和社會發展切實納入科學發展的軌道,本市應當把節能工作的要求落實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中,實現“十一五”期末全市單位生產總值綜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標。
二、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本市應當按照優化產業結構的要求,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大力發展低耗能、高附加值的產業,降低高耗能產業的比重。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實行強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的制度。
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審核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設計和建設,應當實行嚴格的合理用能和節能論證,嚴格執行重點行業能耗準入標準。
三、大力推進節能科技進步。本市應當重點支持節能科技的自主創新,加強重點項目的攻關,推動節能科技的研究開發、應用示范和產業化。鼓勵、支持太陽能、風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改造計劃,推廣應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提高能源的綜合利用效率。
本市實行主要用能產品能效標準和能效標識制度。產品的國家能效標準實施階段可以提前。尚未制定國家和行業能效標準的,本市可以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四、實行對重點用能行業和單位的嚴格監管。本市大力推進冶金、石化、電力、建筑和交通等行業的節能。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能源生產、運輸、消費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實現管理節能。
完善能源統計體系,建立單位生產總值綜合能耗公報制度。對未達到節能降耗目標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予以通報公示,并限期改正。
五、發動社會力量推進節能工作。本市應當開展廣泛持久的節能宣傳教育,認真組織節能宣傳周等節能主題活動,動員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推進節能工作中的作用。積極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樹立節能光榮、浪費可恥的文明風尚。廣泛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大力推廣民用節能產品,發動廣大市民建言獻策,促進節約型現代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的形成。積極開展節約型機關、社區、村鎮、企事業單位的創建活動。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帶頭節能。
六、加強節能法制建設和政策引導。本市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加大節能的執法力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能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財稅、價格政策的效用,完善促進節能的價格形成機制,實施差別化價格政策。政府采購和財政性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選用節能產品、節能技術。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技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要適時修訂《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條例》以及相關法規。
七、加強節能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責,相互協作,組織實施節能工作,并應當完善管理體制和規劃,確定標準,分解指標,加強管理,實行單位能耗目標責任和考核制度。
八、加強節能工作的監督。本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節能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定期開展節能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決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節能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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