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已于2006年9月28日經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9月28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有效開發能源
第四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五章 節能促進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節能,是指加強開發和使用能源的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的開發、經營、利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節能遵循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并舉、節能優先、效率為本的方針,堅持宏觀調控、市場引導、政策激勵、技術推進和企業為主、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工業結構、用能結構,加強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農業、商業等重點領域和政府機構的節能工作,推進節能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節能保障機制,促進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會的合理用能。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是本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測檢查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察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宣傳節能法律、法規,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增強節能意識,履行節能義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節能目標和本省用能的實際,編制本省的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本行業的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建立節能評價考核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重點用能單位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結合本行政區實際,按照節能優先的方針,優化產業結構,合理規劃產業和地區布局,改造傳統產業,發展循環經濟,形成低投入、低能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節能型產業體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調整工業結構,鼓勵和支持發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高耗能的企業,加快技術改造,降低能耗,限期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
不得新建國家明令禁止的技術落后、能耗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服務業能耗低、污染少的優勢,提高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優化服務業結構,促進服務業發展。有條件的大中城市應當逐步形成以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專題論證中應當包括能耗量、主要產品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指標和節能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對合理用能專題論證進行審查。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三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
第十六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加強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三千噸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的監督管理。
對用能單位監督管理的權限,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學、合理的原則,對本省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對尚未制定國家、行業節能標準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并不斷修訂和完善。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行業和地方節能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資格的機構依法進行節能檢驗測試。檢驗測試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向被檢驗測試單位收取檢驗測試費用。
檢驗測試機構應當按照委托進行檢測,并提供檢驗測試報告。被檢驗測試單位不得拒絕檢驗測試。
第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并不得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能源消耗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依法監督有關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報表,并定期發布公報,向社會公布能源消耗情況。
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建立科學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三章 有效開發能源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善能源結構,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方針,加強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和核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
第二十二條 煤炭資源采礦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出讓,擇優選擇采礦企業,有效開發煤炭資源。
第二十三條 開采煤炭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煤炭開采企業應當按照礦井設計要求,合理組織生產,達到國家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不得采取破壞性的方法開采煤炭。
煤炭開采企業應當合理規劃,開發和利用煤層氣、煤矸石、煤泥。
第二十四條 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的開采、開發,應當采用先進技術,不斷改進開采工藝、加強作業管理,提高采收率。
第二十五條 能源轉化企業應當采取先進技術和科學手段提高能源轉換效率,降低加工損失,對技術落后、高耗能設備要限期改造;改造后仍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應當淘汰。
第二十六條 電網、熱網等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優先安排能源轉換率高的企業生產的電能、熱能上網銷售。
第四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節能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制定節能計劃,實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
(二)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配備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三)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制度,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及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分析;
(四)建立節能培訓制度,未經節能培訓的人員,不得在重要耗能設備操作崗位工作;
(五)建立節能獎勵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節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節能獎勵計入工資總額;
。┖侠碚{整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逐步降低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能耗限額的,應當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二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能源購入與消費情況;
(二)單位產品能耗、重點用能設備能耗;
(三)能源利用效率和節能效益分析;
(四)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實施情況;
(五)其他用能情況。
第二十九條 能源經營單位應當在能源經營、運輸、輸送、儲存過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損失,防止浪費。
第三十條 建筑物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制定的強制性建筑節能標準,采用節能新技術,節能型材料、器具和產品,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建筑物使用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物用能標準。鼓勵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提高供電、供熱效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熱電聯產發展規劃,建設城市集中供熱管網,用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熱鍋爐的方式。在集中供熱范圍內對現有分散供熱小鍋爐逐步淘汰。推行用熱計量收費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學校、賓館飯店、商廈超市、工礦企業、醫院、鐵路車站、民航機場、城市景觀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區,應當推廣使用通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照明產品和其他節能產品,安裝節能控制裝置。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業的節能管理工作,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和軌道交通。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交通工具。
城市公共交通推廣使用清潔燃料、代用燃料汽車,發展大運量快速公共汽車。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機動車輛、農用機械、船舶,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對能耗超標的,應當進行節能改造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報廢。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組織農村節能技術研究。結合當地實際,推廣利用省柴節煤爐灶、新型高效燃料技術以及沼氣、秸稈氣化、太陽能、小型風能、小水電等其他成熟的可再生能源。落后的高耗能農業機械、農業提水排灌機電設施應當更新改造。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公共財政支持的單位在節能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完善節能規章制度;
(二)執行能耗定額;
(三)建立能源計量、統計體系;
(四)對建筑物及供暖、制冷和照明系統進行節能改造;
(五)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制度;
(六)優先采購節能產品。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和使用能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和收費。不得允許本單位員工以及其他人員無償使用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五章 節能促進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節能監督體系,加強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動:
(一)重大節能工程和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石油替代品的研發和應用;
(三)節能工藝、技術、產品的推廣;
(四)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能工作。
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科學研究資金中安排用于先進節能技術研究的資金。
第四十條 鼓勵供能和用能單位通過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標識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自愿協議、設備融資租賃等市場機制推動技術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節約能源。
第四十一條 稅務、科技、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對節能示范工程、節能技術項目和節能產品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本省開發、引進、推廣和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的節能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引導各級各類節能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節能技術和信息服務,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促進高新節能技術產品的產業化。
第四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節能技術開發與改造。
第四十五條 鼓勵企業進行節能產品認證,經法定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的節能產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未經節能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節能認證標志。
第四十六條 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銷售者不得銷售未按前款規定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能源效率標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的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檢驗測試單位拒絕檢驗測試機構依法檢驗測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采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的,由縣級以上煤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采率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采取破壞性的方法開采煤炭資源,造成煤炭資源嚴重破壞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相當于煤炭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能源的單位允許無償使用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本條例規定,作出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監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