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制定情況介紹
(一)《節水條例》立法背景
(一)《節水條例》立法背景
天津位于海河流域下游,面積1.19萬平方公里,人口1011萬人,是全國最嚴重缺水的城市之一,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160立方米,為全國人均占有量的1/15。即使加上引灤水和入境水量,人均占有量也不過370立方米,為全國人均占有量的1/6。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市城市用水量逐年增加,城市凈用水量由引灤通水初期的每天80萬噸增加到1997年的220萬噸。引灤入津水量已超指標分配,在枯水年引灤水源已不能夠滿足我市需要,遇到連續枯水年就會發生用水危機。特別是自1997年以來,海河流域持續干旱,天津城市供水面臨極大困難,水利部等國家有關部門對天津水源短缺問題十分關心,多次采取引黃濟津等有力措施,幫助解決天津城市用水的燃眉之急。
缺水逼出節水。面對嚴峻的缺水形勢,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市政府先后發布了《天津市城市節約用水規定》和《天津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對規范用水行為,制止擅自取用水和浪費水的現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沒有一個統管全市的地方性法規,不能有力地約束一些違法行為,難以有效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為實現依法管理節水工作,達到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使有限的水資源能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節水條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節水條例》立法進程
我市從1997年著手《節水條例》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但由于機構不順、職能交叉使起草工作遇到很大障礙。2001年機構改革理順了管理體制,《天津市水利局(引灤工程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津黨辦發[2001]44號)規定“市水利局加掛天津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的牌子,統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將天津市城市節水辦劃歸市水利局,為天津節水的統一管理提供了機構保證。在市人大、市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節水條例》于2002年12月19日經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規的出臺充分體現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市人大、市政府對我市節水立法和執法工作的高度重視。它是全國節水方面第一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它標志著我市的節水工作已經由單純的行政管理,提升到依法管理,對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水、依法節水,建設節水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2004年,按照全市行政許可清理工作的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和我局清理結果,對《節水條例》中管理主體、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條件、期限以及事后監督進行了補充和調整,明確了新增非生活用水戶申請用水計劃指標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對未取得用水計劃指標的非生活用水戶,供水企業不得私自供水以及相應處罰條款,新修改的《節水條例》已于2005年3月24日召開的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新法規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推動我市節水工作的開展。
(三)《節水條例》規范的主要內容
1.突出節水的立法理念,實現我市水資源的科學、可持續的利用。水資源短缺是我市的突出問題,它不僅影響人民生活,也制約我市經濟的發展。因此,如何開辟水源和搞好節約用水是市委、市政府非常關心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市人民關注的一件大事!豆澦畻l例》正是從這個基本實事出發,以建設節水型社會為目標,突出節約水資源的立法理念,實行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相結合,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從規范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入手,全面加強用水計劃管理和節水監督,不僅強調了全民及所有用水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廣泛參與,規定了相應義務,同時強化了節水辦及各級政府在節約用水管理方面的責任,通過依法規范來促進全社會科學用水、文明用水和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的科學、可持續利用,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2.明確新的節水管理體制下各級節水辦的職責。我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原實行的是分級、分部門管理,2001年我市機構改革,明確了市水利局對全市節水工作的統一管理職責,隨著區縣水務一體化的深入,大部分區縣成立水務局,統一管理本區、縣節水管理工作,我市節水管理體制已基本理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承擔節約用水辦公室的職責,市內六區雖然沒有水行政主管部門,但也設立了節水辦公室,為統一名稱,在《節水條例》中表述為市節水辦公室統一管理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區、縣節水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區、縣節水辦公室在業務上受市節水辦公室指導。同時,明確了市和區、縣節水辦公室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節水條例》中對于地熱水、礦泉水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的要求,并為2006年出臺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將地熱水、礦泉水納入水資源統一管理奠定基礎。
3.對計劃用水管理做了系統的規定。計劃用水管理是節水工作的基礎,在《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號)、《天津市取水許可管理規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6號)和《天津市城市節約用水規定》(津政發[1997]90號)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均有對計劃用水管理的規定。經過多年來的實踐,這些規定是行之有效的,但缺乏進一步的細化,特別是缺乏對一個從水源到各級用水戶的、全面系統的計劃用水管理規定。針對這些問題,《節水條例》中設置了計劃用水章節,對用水戶申報用水計劃及各級節水辦和有關主管部門核定、考核用水戶的用水計劃做了明確規定,并設置了節水辦公室將用水計劃指標通知有關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按用水指標供水的內容,增強了可操作性。
4.規范了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多年來,我市在節約用水管理上總結并制定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規定,如:對各行業的定額管理和水的重復利用率的規定;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等,對這些比較成熟的辦法和規定,在《節水條例》中運用法律的形式進一步加以規范。針對節約用水管理上如公共消防栓、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用水設施,不僅存在常流水現象,還經常被偷用、盜用,造成水資源的大量浪費;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不按規定建設節水設施和使用節水型器具等問題,《節水條例》中均逐一進行了規范并設置了處罰條款,加強了依法管理的內容。
5.制定了節約用水鼓勵措施。為了鼓勵采用各種措施節約用水,《節水條例》設置了鼓勵措施一章,對于興建農業節水灌溉工程,開展海水、微咸水和再生水利用,興建雨洪瀝水攔蓄工程和節水工程、改造節水工藝效益顯著的,分別采取財政貼息、貸款貼息、減免水資源費、資金扶持等鼓勵措施。
二、落實《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采取多種形式,加大節水法規宣傳力度
《節水條例》頒布后,充分利用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絡等新聞媒體,對節水法規進行了宣傳報導;利用每年“世界水日”和“中國水周”宣傳周,舉辦以《節水條例》為主題的大型系列宣傳活動,并向用戶發放《節水條例》單行本、節水宣傳掛圖等宣傳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科學用水、文明用水和節約用水的意識。
(二)嚴格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用水行為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了專門的水政監察隊伍,配備了專職執法人員,《節水條例》實施以來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多次節水專項治理,有針對性、有重點地組織開展對全市洗車業、洗浴業、水上娛樂業和游泳場館、建筑施工、園林綠化、純凈水生產等行業的專項執法檢查。2003年以來,全市范圍內開展的多次節水專項治理中,重點檢查了380個沖車點,624個建筑施工現場,120個游泳場所和523家洗浴中心。全市共查處節水違法案件1204起,挽回經濟損失224萬元。通過專項治理和整頓,有效打擊了違法用水行為,增強了全社會依法節水意識。
(三)制定和完善《節水條例》的配套管理措施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節水條例》,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節水型企業標準》、《天津市節水型居民生活小區標準》,出臺了《天津市建設項目用水計劃管理規定》、《天津市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等10余件配套措施。今年,我局將針對計劃用水管理工作中出現的轉租、外借產生的變更用水主體問題,累進加價收費標準問題,供水企業提供用水戶水量等問題以及《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出臺后的地熱水、礦泉水納入計劃用水管理問題,調研起草《天津市計劃用水管理辦法》,健全完善《節水條例》相關配套規定。
(四)以法規制度為保障,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多年以來,我市始終以建設節水型社會為目標,認真貫徹實施節水法規,全面落實各項節水措施,由被動節水向主動節水轉變,由單一行政計劃節水向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轉變。通過綜合運用行政、經濟、科技、法律等多種措施,節水效果顯著,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顯著提高。初步形成了法制保障、政府調控、公眾參與、經濟調節、科技支撐的節水新機制,基本滿足了生產和生活用水的需求,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由于節水成績突出,天津被國家命名為全國節水型城市,被確定為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全國第一個省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這為天津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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