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03:40 用手機瀏覽 |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94號
《哈爾濱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石忠信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加強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燒結的實心、空心、多孔磚以外的墻體材料。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活動中,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使建筑物達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市、縣(市)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負責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鼓勵采用新型建筑結構體系,開發和推廣使用新型非粘土磚、建筑砌塊、建筑板材、高摻量利廢制品等新型墻體材料。
鼓勵開展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材料和設備。
第六條對在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對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進行登記確認,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目錄。
第八條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
第九條本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零零線以上的墻體以及臨時建筑設施,停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時限:
(一)在內環路以內區域建設的,自2003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二)在二環路以內區域建設的,自2004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三)在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內建設的,自2005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在本條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停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后,屬于一、二、三類保護建筑、保護街區內需要保持原建筑風貌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維修項目,需要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應當經市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十條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未達到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得生產、銷售。
第十一條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及其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三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顚S糜谙铝兄С觯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扶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基地建設;
(六)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七)代征手續費。
本條前款(一)、(二)、(三)、(四)、(五)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四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計劃,由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負責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使用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的,工程竣工后,由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
公室根據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六條新建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節能型墻體、屋面,選擇先進合理的采暖供熱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溫與熱調控制計量技術和節能型設備、器具。
現有建筑物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逐步對其圍護結構和采暖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其中對建筑物實施大型修繕的,必須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有關規定,使用各類節能環保型門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第十九條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程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節能設計。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對不符合建筑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計審查單位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對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按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或者不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不予批準其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二十三條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對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執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情況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 ,由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出具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憑認可文件,到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手續。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認可文件。
第二十五條建設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時限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責令改正,并按單體建筑每處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或者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認可文件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改革建筑節能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罰款使用的收據和對所罰款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農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9年4月2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加速墻體材料改革搞好建筑節能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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