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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草案)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03:40 用手機瀏覽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公布《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制定好《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見起止時

間為2007年4月1日至4月10日(公休日除外)。

  二、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可以將意見反映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天津市和平區解放北路201號,郵政編碼:300042;電話號碼:23327304,電子信箱:rdfgw@tjrd.gov.cn;市經委的電話號碼:23035916,電子信箱:tjeclaw@sohu.com。

  三、請區、縣人大常委會協助市人大常委會收集本區、縣范圍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的意見,于4月10日前將意見匯總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07年3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供電用電秩序,規范供電用電行為,保障電力運行安全,保護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電企業、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和與供電用電有關的單位、個人的供電用電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受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電力供應和使用應當遵循安全、節約、有序、合理配置資源的管理原則。

  供電企業與用戶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供電用電活動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妨礙電網調度。電力的建設、供應與使用應當服從天津電網的安全運行要求。

  第六條 供電用電設施和電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危害供電用電設施,不得竊取或者非法使用電能。

  第二章 供電用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

  第七條 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建設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城鄉供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市規劃部門對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涉及到城鄉電網建設規劃的,應當征求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規劃、建設、交通、國土房管、林業、水利、園林等行政部門審批項目時,對可能影響供電設施安全運行的內容,應當聽取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施,供電企業在保證原用戶用電容量及其用電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該設施向其他用戶供電。

  第十條 供電設施由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受電設施由用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用戶投資的供電設施,涉及公用性質的,根據統一運行維護管理的原則,由供電企業負責統一運行維護管理。

  供電企業對供電設施進行維護、搶修時,通行、作業區域內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分界以及責任分界點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10千伏及以上架空線路受電的,原則上以用戶專用支線與供電的公用電力設施連接處的引線搭接點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供電設施。

 。ǘ╇娎|受電的,原則上以用戶專用支線與公用的電力設施相連接的電纜頭接線端子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供電設施。

 。ㄈ常福胺ⅲ玻玻胺茈姷,以供電接戶線與用戶進戶線的搭接點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供電設施;居民用戶一戶一表用電的(不含高層樓房等統一受電的一戶一表用電的),以用電計量電能表出線接線端子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供電設施。

 。ㄋ模┎捎铆h網形式供電的,以供受之間的隔離墻(板)分界。非電纜線作搭火引線的,以穿墻套管電源側的接線端子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供電設施;電纜線作搭火引線的,以該電纜電源側的電纜頭接線端子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供電設施。

  供電企業與用戶在供電用電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域,依法保護供電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對供電設施的保護,對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拒不配合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所禁止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應當依法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入或者將物體置入架空電力線路重點保護區,必須經供電企業允許并采取安全措施。

  架空電力線路重點保護區是指圍繞導線的空間。該空間邊緣距導線的最短距離為:1至10千伏的,為4米;35至110千伏的,為6米;220千伏的,為8米;500千伏的,為10米。

  第十六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障礙物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其障礙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排除危害;經供電企業通知拒不排除的,供電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植物生長進入架空電力線路重點保護區的,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應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

  在嚴重危及電網運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供電企業可以先行排除危害,并于事后三日內向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供電設施、設備,因擅自操作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經供電企業允許方可在供電設施上安裝其他設施。未經供電企業允許擅自安裝的,供電企業可以拆除。

  第三章 電力供應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向用戶供電,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標準收費。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向用戶提供咨詢服務。供電企業應當簡化程序,方便用戶。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臨時性用電可以提供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應當簽訂臨時供電用電協議。

  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轉供電,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不得改變用電性質;擅自轉供電或者轉讓給其他用戶或者改變用電性質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

  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需要延期用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同意。逾期不申請延期或者不辦理永久性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有權終止供電。

  第二十條 供電企業負責辦理用戶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業務。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周期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并進行不定期檢查。

  電能表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用于結算、收費的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檢定。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系統和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應當保證連續穩定地向用戶供電,不得隨意中止供電。

  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用戶;因發電系統或者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事故序位進行限電或者停電;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供電企業可以立即中止供電,但事后應當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引起供電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電。

  用戶對中止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重要用戶的范圍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供電用電合同約定的日期抄錄用電計量裝置記錄的數據。供電企業因用戶原因不能按期抄錄用電計量裝置記錄數據的,可以暫按用戶上一次結算的用電量收取電費,待下一次抄表結算時一并結清電費差額。

  供電企業對大電力用戶每月抄表不得多于三次,在抄表后五日內結清電費。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在向用戶供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法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

 。ǘ┥米愿淖兪召M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ㄈ┰綑嗾魇展╇娫O施集資款;

  (四)為用戶指定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用電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ㄎ澹┻`法增設供電條件或者違反行業規范,變相增加用戶負擔;

 。┢渌麚p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戶應當配合檢查,并提供方便。用電檢查人員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向用戶出示用電檢查證件。用電檢查結束后,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將用電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

  用電檢查人員違規操作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用戶設備不安全引起的損害除外。

  第四章 電力使用

  第二十五條 供電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享有申請用電的權利,供電企業應當根據供電能力提供電能。

  單位和個人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或者終止用電,應當按照供電企業公告的用電程序辦理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配備多路電源,并配備自備電源,采取非電性質的應急保安措施。

  第二十七條 用戶獲知停電或者停電序位信息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停電造成損失。

  用戶應當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而拒不配備,或者應當采取非電性質應急保安措施而拒不采取的,供電企業可以拒絕為其供電。用戶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戶受電設施建設的工程設計、建筑(安裝)、試驗與運行應當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

  用戶應當對其受電設施的安全負責,加強用電管理,對受電設施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及時消除對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的不良影響。

  第二十九條 用戶應當維護供電用電安全,不得有下列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ㄒ唬┥米愿淖冇秒婎悇e;

 。ǘ┥米猿^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ㄈ┥米允褂靡呀浽诠╇娖髽I辦理停用手續的受電設施;

 。ㄋ模┥米赃w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由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五)擅自轉供電或者將備用電源擅自并網;

 。┦茈娧b置存在影響電網安全運行隱患,經有資質的單位檢驗不合格,在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仍未達到要求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條 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用戶應當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保護,不得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一條 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有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重新檢定。用戶在申請重新檢定期間,其電費仍應當按期交納。經重新檢定異議成立的,重新檢定計量裝置的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異議不成立的,由用戶承擔重新檢定的費用。

  供電企業或者用戶對重新檢定結果有爭議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計量糾紛處理的規定,申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支付電費,電費支付可以采取購電制、預付電費等形式,支付期限和辦法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逾期未交納電費的,居民用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違約金;其他用戶當年欠費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加收違約金,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經催交仍未付清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程序中止供電。

  第三十三條 大電力用戶用電有多種性質的,應當按照電價類別分別進行用電計量,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方便,按照不同電價類別,分別安裝不同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計量確有困難的,供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設備容量的比例或者實際可能的用電量,協商確定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量,分別計費。用戶用電結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供電企業,由雙方根據實際重新確定比例。

  第三十四條 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電價和電費收取有異議,可以向供電企業查詢,供電企業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答復。

  對于用戶的查詢,供電企業逾期不答復或者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 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三十五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引導用戶改變用電方式,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改善和保護環境,實現最小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內容,納入電力規劃或者資源綜合利用規劃。

  市和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和主導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電力需求側管理運行機制,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組織實施,采取經濟、技術及必要的行政措施,調動供電企業、電力用戶共同參與,共享收益。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是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主體,應當在電力系統規劃、生產和運行管理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各項工作。

  大電力用戶應當積極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定節電規劃,建立能源效率評價制度,實施各項負荷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設和完善電力負荷管理系統,負荷監控能力應達到本市總用電負荷的70%。

  市和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制定經濟激勵政策,采取各種技術措施,引導并鼓勵供電企業推行峰谷電價,推動大電力用戶轉移高峰負荷,移峰填谷、合理用電。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供電企業制定本區域電力供需緊張時的電力平衡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電力供需緊張時,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依據預案實現有序用電、有序限電。預案應當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原則進行供電,要優先保證居民生活、交通信號燈及重要用戶的用電。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政策措施,扶持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推廣應用。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增強節電意識,制定節約用電計劃,推廣和采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淘汰高耗電產品,優化用電方式,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電能損耗。

  第四十條 本市設立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活動:

 。ㄒ唬┆剟罨蛘哐a貼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供電企業和大電力用戶;

 。ǘ┕濍娦庐a品、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推廣和應用;

 。ㄈ┭a助節電技術改造、淘汰高耗電設備;

 。ㄋ模┭a助負荷管理系統的改造和完善;

 。ㄎ澹╇娏π枨髠裙芾淼男麄、培訓和示范項目等。

  專項資金應當?顚S,不得挪用,并可以根據每年財政增長適度增加,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供電用電合同

  第四十一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簽訂書面供電用電合同。

  本條例施行前,用戶與供電企業已經建立供電用電關系但尚未簽訂書面供電用電合同的,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簽供電用電合同。逾期不補簽的,供電企業與用戶均有權依法單方面終止供電用電關系。

  第四十二條 用戶出租、出借、轉讓房屋等涉及用電權利轉讓的,應當辦理供電用電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手續。未辦理變更或者解除手續的,由原用戶承擔原供電用電合同約定義務。

  第四十三條 用戶破產、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宣告破產、決定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七日內辦理拆表銷戶手續,解除供電用電合同。供電企業應予銷戶,終止供電。

  第七章 監督檢查及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 禁止下列竊電行為:

  (一)在供電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

 。ǘ├@越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ㄈ﹤卧旎蛘唛_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的;

 。ㄋ模┕室鈸p壞法定用電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的;

  (五)以改變電能計量裝置接線造成斷接或者短路等方式,故意使法定用電計量裝置少計量或者不計量的;

 。⿲㈩A購電費電卡鑰匙非法充值后用電的;

  (七)擅自增加用電容量、增大計量變比等用電,造成電費損失的;

  (八)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占用電能的。

  供電企業發現上述竊電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當場中止供電,保護現場,調取、保存證據,依法追繳所竊電量的電費,并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查處,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查處。

  竊電事故處理完畢,供電企業應當恢復供電。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教唆、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不得向他人提供竊電器具、傳授竊電方法。

  第四十六條 竊電時間能夠查明的,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ㄒ唬┰诠╇娫O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按照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ǘ┮云渌绞礁`電的,按照計費電能表的最大額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或者變壓器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竊電時間計算。

  第四十七條 竊電時間難以查明的,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能查明產量的,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和竊電單位的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抄見電量對比的差額;

  (二)在總表上竊電的,若分表正常計量,按分表電量及正常損耗之和與總表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

 。ㄈ┭b有高壓組合計量裝置并正常計量的,按照高壓組合計量裝置考核表記錄電量與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

 。ㄋ模┭b有負荷監控裝置并正常計量的,按照負荷監控裝置的記錄電量與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竊電時間至少按180日計算;居民用戶每日按六小時計算,其他用戶每日按十二小時計算。

  第四十八條 因對竊電量和竊電金額產生爭議的,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竊電量和竊電金額,應當依據具有法定資質的電能表計量檢定機構作出的檢定(鑒定)報告確認。

  第四十九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供電企業、用戶和第三人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停電或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供電用電事故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認定供電用電事故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逃逸事故現場致使供電用電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對供電用電事故中需要鑒定的有關事項,應當委托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

  發生傷亡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供電用電事故,法律、法規對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供電企業、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供電用電事故,導致停電或者財產損失的,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屬于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因1千伏及以上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在供電用電設施上發生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豢煽沽;

 。ǘ┦芎θ艘杂|電方式自殺、自傷;

 。ㄈ┦芎θ吮I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違法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ㄋ模┦芎θ嘶蛘叩谌嗽陔娏υO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對供電企業、用戶以及與供電用電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處罰。

  第五十四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應當追繳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竊電器具,并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在供電用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重要用戶是指一旦發生停電事故,對用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重大經濟損失、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用戶。

  本條例所稱大電力用戶是指用電容量為100千瓦以上的電力用戶。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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