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實施《節約能源法》細則
(鐵道部1998年7月23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鐵路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滿足鐵路生產經營的能源需要,保障鐵路長遠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供應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節能工作還包括節約水資源。
第四條 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也是鐵路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 鐵路應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優化牽引動力結構,加強節能管理,推進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能耗,控制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促進鐵路向節能型發展。
第五條 鐵路貫徹執行國家的節能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制定適合鐵路的節能技術、經濟政策,行業標準和管理辦法,編制節能計劃,納入鐵路計劃管理,保障鐵路合理利用能源,并與鐵路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 鐵路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下簡稱節能“四新”),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員節能意識。
第七條 鐵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鐵道部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鐵路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每年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鐵路節能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制定鐵路節能技術政策、行業標準和管理制度,規定節能指標、能耗限額,對所屬企業的節能工作提出要求和措施; (三)編制鐵路節能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選定技術、經濟和環境好的節能項目,制定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支持并協調、組織鐵路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推廣節能“四新”;
(六)對鐵路固定資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理用能專題論證進行評價和監督實施; (七)組織能源統計調查分析,定期公布全路能源消耗情況; (八)組織開展鐵路能源監察工作,管理鐵路節能技術監測工作; (九)組織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和節能信息交流,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第九條 鐵路企業實行節能工作領導負責制,明確主要負責人主管本企業的節能工作,節能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鐵路的節能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制定本企業的節能管理制度、辦法和標準; (三)規定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節能長遠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四)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合理用能和節能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審查,并監督實施; (五)編制節能技術措施,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推廣采用節能“四新”; (六)核定本企業的能源消耗定額,下達能耗指標,考核用能單位的能耗指標和節能管理,實施節獎超罰; (七)定期進行能耗統計分析,按期向鐵路上級部門和地方政府報送能源統計報表,公布管內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 (八)組織開展對管內用能單位的能源監察和節能技術監測工作; (九)組織開展節能信息交流和節能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條 鐵路實行行業節能監測制度。經計量認證合格和監測職能審定批準的鐵路節能監測機構受節能主管部門委托依法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鐵道部節能工作方針、政策、法律、規定,執行節能監測有關制度、辦法、技術規范和標準,完成上級下達的監測任務; (二)向被監測單位提出監測報告、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報節能主管部門審定; (三)加強內部組織機構、人員、制度、儀器設備、工作環境的管理和監測人員技術業務培訓、考核; (四)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咨詢和信息交流,收集、儲存、整理監測數據、資料,定期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和建議; (五)承擔節能監測糾紛的技術仲裁; (六)開展工程項目的節能檢驗測試、論證和評價,鑒別用能產品節能質量,開拓節能技術市場; (七)承擔節能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節能監測機構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節能計劃管理。鐵路應對建設項目經過技術、經濟和環境論證的審查,擇優選定有利于能源節約的方案,制定節能投資計劃。 鐵路節能主管部門每年下達全路能源消耗量控制計劃、單位綜合能耗指標計劃、綜合節能量和節能率計劃;各企業應制定相應的計劃下達到備用能單位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能源供應管理。
(一)鐵路能源供應單位應按國家公布的能源標準和合同法規定,與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能源購賣合同,購進能源的質量和數量必須保證,經驗收達不到能源質量標準及數量上的短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及時索賠,防止能源采購造成的損失。 (二)根據鐵道部《鐵路用煤管理辦法》,加強煤炭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風化、自然、流失等損失;對生產、生活用煤實行定量供應,定額考核,按實核銷,不準一次列銷。 (三)根據鐵道部《內燃機車用油管理辦法》,加強內燃機車用油管理,機務段推廣內燃機車用油實行微機集中發放。對各種運輸車輛、施工機器和主要耗油設備,按單車、單機、單臺查定用油量,實行按定額供應和考核制度。 加強廢油(廢潤滑油、柴油、汽油、變壓器油等)回收和再生利用,嚴禁隨意傾倒,造成環境污染。 (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做到計劃供電、計劃用電和節約用電。用電單位應合理安排設備的用電時間,充分利用低谷電力,減少電網的無功損耗,節約電費開支。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保護水資源的法規,做到計劃用水、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加強客車上水、工藝用水、生活用水的管理和節約;搞好廢水回收利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推廣各種節水器具和節水措施。
第十三條 能源計量管理。鐵路各用能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配全、管好、用好能源計量器具。生活用能與生產用能應當分開計量,按計量考核、核算和收費,不允許無償使用,不允許實行包費制。
第十四條 能源統計管理。鐵路節能主管部門應作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能耗指標等情況。 鐵路用能單位應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票據、憑證)和統計臺賬(耗能設備、能源消耗、能耗定額),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和分析材料,能源統計實行標準化、電算化。
第十五條 節能標準化管理。鐵路節能主管部門本著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符合國家和鐵路行業政策的原則,組織制定鐵路節能的行業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 鐵路企業應執行國家和鐵路的節能標準,并可根據情況制定節能的企業標準。
第十六條 重點產品耗能限額管理。
鐵路節能主管部門本著科學、合理的原則,對鐵路生產過程中能耗較高的產品(運輸工作量能耗、機車能耗、機車和車輛制造能耗、工業生產重點工藝能耗、工程建安工作量能耗等)制定單位產品耗能限額,加強監督,督促生產單位采取節能措施,逐步降低單位產品能耗。
第十七條 設備增容審批制度。凡用能單位新增或者更新大型用熱、用油、用電、用水設備,擴大設備容量時,必須經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能源經濟承包責任制。
企業根據全年的能耗計劃,對用能單位實行能源經濟承包,對完成承包指標、能耗降低的單位給予獎勵;對超過承包指標、能耗上升、管理滑坡的單位給予罰款。企業節能主管部門根據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能源經濟承包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能源監察制度。鐵道部從鐵路能源管理崗位中聘任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具備實踐經驗、政策性強的工程師(經濟師)或副科級以上干部擔任能源監察員,經鐵路節能主管部門審批,持證執行監察任務。鐵路企業可根據本企業能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聘任本企業的能源監察員。 能源監察員依據鐵路能源監察管理辦法,負責對鐵路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節能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路內外生產節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向鐵路銷售節能產品,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有關產品質量認證的規定,向鐵路節能管理部門提出節能產品質量認證申請,經鐵路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組織認證合格后,取得鐵路節能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發給鐵路節能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可在鐵路單位銷售節能產品。未經審查認證或者經審查認證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鐵路節能產品質量認證標志,不得以節能產品名義在鐵路進行銷售。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表彰獎勵制度。
鐵路節能主管部門應總結鐵路節能的先進經驗,樹立鐵路節能的典型,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節能管理。 (一)為保證鐵路固定資產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節約能源,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節能篇(章),凡無節能篇(章)的,工程項目主管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二)工程項目節能篇(章)應進行評估,未經評估或評估認為不符合國家和鐵路的產業、技術政策,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主管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立項。 (三)節能篇(章)應分析項目的建筑、設備、工藝的能耗水平及其生產用能產品的效率、能耗指標,單位建筑面積的能耗指標、工藝和設備用能指標、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要以國內先進能耗水平作為設計依據。 (四)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禁止采用國家和鐵路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產業序列及選用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和耗能設備。 (五)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篇(章)的節能措施與能耗指標,并監督其設計、施工,項目竣工后其節能措施及能耗指標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驗收。 (六)鐵路現有建設標準、技術標準中有關合理利用能源和節能的要求,應根據促進技術進步的原則和鐵路實際情況適時修定。 (七)鐵路禁止新建技術落后、能耗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和需關停項目按國家公布的目錄和實施辦法執行。 (八)鐵路發展、推廣建筑節能技術,鐵路建筑物設計和建造標準按國家公布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份)》和建設標準執行。 (九)鐵路采暖地區的新建住宅區和公共建筑應實行集中供熱、熱水采暖,原有蒸汽分散采暖地區,應按節能和經濟合理性原則逐步改為熱水集中采暖。
第二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
(一)下列用能單位確定為國家和鐵路重點用能單位: 1.年綜合能耗總量l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國家重點用能單位; 2.年綜合能耗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鐵路重點用能單位。 (二)鐵路節能主管部門加強對所屬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對其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重點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工程師(經濟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員,經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并向鐵路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能源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和待遇按鐵道部工程技術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四)重點用能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向鐵路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用能效率、能耗指標、節能效益和潛力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五)國家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要求、節能措施和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節能管理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四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建立節能工作保證機制,把節能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推行節能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節能技術措施,促進節能、降耗、增效。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執行國家和行業節能的標準,遵守鐵路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對達不到標準或超過能耗限額用能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鐵路節能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統計功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以及合理用能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組織查定主要產品、設備、工藝的能源消耗定額,定期修訂,使定額先進合理可行。
第二十八條 鐵路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并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用能單位應加強耗能設備和供熱、供油、供電、供水等設施的管理、檢修,保持良好技術狀態,防止能源的浪費。
第三十條 鐵路運輸生產合理用能。
在確保鐵路運輸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和高效的原則,組織鐵路運輸生產。優化列車運行圖,按圖定行車;組織直達運輸,減少編組作業;在技規范圍內,組織滿載超重貨物運輸,減少欠重,提高機車運用效率;實行長交路,減少單機走行、機外停車、對放單機;確保機車檢修質量,提高機車熱力狀態、柴油機燃燒狀態和恒功性能,為機車節能創造技術條件。
第三十一條 鐵路工業生產合理用能。工業企業應重視結構節能,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調整生產結構;采用先進合理的工藝,均衡、穩定組織生產,熱工系統應采用合理熱源和加熱方式,改善傳熱過程,減少重復加熱,創造條件組織熱處理、電鍍、鑄造、鍛造、焊接等熱加工的專業化生產,提高能源利用率;注重節能型產品的研制和生產,機車制造廠應把降低機車的額定能耗指標,作為科研、設計和生產的重點,不斷組織技術攻關,提高機車的能源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二條 鐵路工程施工合理用能。鐵路施工單位應技工程設計組織施工,采用先進施工方法,加強工程施工能耗計量管理,按單位施工產品能耗定額考核用能,降低施工能耗。
第三十三條 鐵路工程設計合理用能。鐵路設計單位應按照合理用能、優化資源和能源配置原則,從建筑、設備、工藝技術等多方面采用先進的節能措施,優選設計方案,為工程項目節能創造基礎條件。
第五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四條 鐵路鼓勵、支持開發利用先進節能技術,重點發展和推廣下列節能技術: (一)根據我國能源資源狀況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大力發展電力牽引,合理發展內燃牽引,淘汰蒸汽牽引,改善鐵路牽引能源消費結構,提高鐵路牽引的能源利用率。 (二)發展適應鐵路重載和高速運輸的功率因數高、諧波分量少的大功率交流傳動電力機車和高效、大功率內燃機車。 (三)發展大型、專用化車輛,提高軸重、減輕自重。 (四)發展重軌、超高強度的淬火鋼軌和無縫線路,均衡提高軌道整體承載能力。 (五)提高電力牽引供電功率因數,減少諧波分量和負序電流,發展和推廣功率因數補償技術。 (六)推廣機車節油、節電、節煤的綜合節能技術。 (七)推廣電動機、風機、泵類設備和系統的經濟運行技術、電機調速技術、電力電子技術,提高電能利用率。 (八)推廣清潔煤技術,采用綜合節能技術改造工業鍋爐、工業爐窯,提高設備的熱效率,根據經濟合理性推廣熱電聯產,提高熱能利用率。 (九)推廣采用高效節能光源、燈具及其控制技術,提高照明質量,節約照明用電。 (十)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方針,大力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沼氣、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十一)回收利用余熱余能資源和水資源。 (十二)推廣國家公布的先進通用耗能設備和節能技術,限制或者淘汰國家明令公布的能耗高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五條 鐵路節能主管部門應確定并組織實施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工程、節能“四新”推廣項目,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采用節能“四新”。
第三十六條 根據我國國情和路情引進境外先進的節能技術和設備,其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耗能指標,必須達到國家有關節能標準,禁止引進境外落后的用能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鐵路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鐵路節能技術市場。節能技術服務工作是面向市場開展節能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信息交流、人員培訓等業務,并參與鐵路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節能審查和評估,協助實施鐵路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工程、節能“四新”推廣項目。
第六章 節能資金
第三十八條 鐵路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應安排適當額度的節能資金,用于節能示范工程和節能推廣項目。
第三十九條 鐵路在科學研究資金中應適當安排資金,支持與鐵路行業有關的節能科學技術研究。
第四十條 鐵路企業在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資金中應安排額度5%左右的資金,用于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和推廣節能“四新”。
第四十一條 鐵路用能單位推廣節能“四新”時,在減少能源成本的前提下,對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小型技術措施費用,可在規定的科目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鼓勵鐵路用能單位多渠道籌集節能資金,用節能資金安排的項目應實行跟蹤考核,進行節能效益評價分析,投資回收期一般不能超過五年。
第七章 節能宣傳教育
第四十三條 鐵路單位應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刊物、講座和其他宣傳工具等各種宣傳形式,積極宣傳節能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節能科學知識,教育廣大群眾提高節能意識和節能法制觀念。
第四十四條 鐵路單位應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節能培訓,使節能管理人員和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熟悉國家的節能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及節能專業知識,提高節能管理和技術水平及實際操作能力。
用能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和節能知識,在重點耗能設備操作崗位實行節能培訓合格證制度,由企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未經節能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四十五條 鐵路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注重多層次節能人才的開發,有計劃地培養從事節能管理工作的人才。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能源供應部門在采購供應能源時,如達不到能源質量標準或數量短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按經濟損失額的大小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用能單位由于不負責任,造成能源損失浪費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按損失額大小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用能單位未經審批擅自擴大用能設備容量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鐵路設計單位在項目設計中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和耗能設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其修改設計,對設計單位進行通報,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新建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已建成的,責令停止投產使用。
第五十一條 鐵路生產耗能較高產品的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鐵路單位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以下的罰款;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鐵路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淘汰和改造,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進行改造或淘汰,責令停止使用,并處更新該設備同等價值的罰款,用于設備的更新改造;將淘汰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沒收其轉讓違法收入,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鐵路用能單位違章使用能源,造成浪費或設備、人身安全事故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情況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盜竊鐵路能源的,根據盜竊數量、造成鐵路損失大小及危及運輸安全等情況,由節能主管部門處經濟損失等值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鐵路節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本章所列罰款由鐵道部節能主管部門委托各鐵路局、(集團)公司、總公司節能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罰款繳同級財務部門作企業營業外收入處理。 罰款憑證使用《鐵道部能源監察工作辦法》(鐵計[1995]18號)中的“能源監察處罰通知書”。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適用于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合資鐵路及屬于鐵路管理的單位。
第六十條 鐵路各單位可根據本細則,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節能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1四8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原《鐵路節約能源管理暫行細則》(鐵節[1986]609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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