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節能管理規定(試行) |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00:30 用手機瀏覽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作的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促進公路建設、養護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業節能管理實施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公路建設、養護工程中的能源使用與節約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及燃料制品,天然氣、電力等。 第二章 分級管理及節能基礎工作 第四條 公路建設、養護的節能管理工作,應有機構分管,并配備有一定專業知識、業務能力的人員具體負責。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節能管理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行業有關節能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公路建設、養護工程及施工設備的能源消耗定額、節能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編制節能規劃、年度計劃;組織、指導節能技術推廣;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管理措施。 (二)檢查、監督所屬公路工程的節能基建、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管理的實施。 (三)做好公路工程能源消耗統計工作,按規定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能源消耗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第六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的節能管理 (一)按照上級節能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制定并實施節能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編制節能規劃、計劃,組織開展節能宣傳及培訓工作。 (二)對施工機械的能源消耗要實行定額管理。應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中的燃料消耗規定,結合本地區的特點,按先進合理的原則,制定出設備能源消耗定額。嚴格按定額實行逐級考核,定期向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消耗報表。 第七條 施工單位節能管理 (一)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設備能耗臺賬,按照交通部《原材料、能源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向上級報送能源消耗報表,同時應報送統計分析報告。 (二)建立設備用能技術檔案,節能技術措施、設備運行能源消耗指標等有關節能方面的技術文件、資料要與其它技術文件同等歸檔。 (三)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 (四)施工單位的技術、機務等管理部門,應實行節能管理責任制,并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加強機械施工組織及設備管理,提高能源效率。 (六)大力推廣應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 (七)開展節能培訓和群眾性的節能宣傳活動。 第三章 重點耗能設備用能管理 第八條 實施重點耗能設備用能管理制度。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對重點耗能設備要加強節能管理,制定相應的能源消耗管理辦法。 重點耗能設備是指裝機容量在120kW(含)以上的施工機械、設備為重點耗能設備。 第九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參與對購置或新造的重點耗能設備進行節能技術審查工作,并依據國家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對申請購置或新造、設計的機型提出節能要求,同時對機械設備的技術先進性、能耗水平和經濟效益等進行評估、審查。凡超過規定能源限制指標的機械設備,要限制購進、制造,杜絕使用高耗能設備。 第十條 購置或新造重點耗能設備時,應本著選用能耗低、效益高、技術先進的原則,在取得購置單位節能管理部門對機型的有關技術規格、能源消耗等技術指標的認同意見后,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要加強重點耗能設備的用能管理,建立設備能耗檔案;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對設備用能實行定額考核和經濟核算,同時要合理組織施工,減少設備的非生產運轉,按施工生產任務和耗能定額分配指標用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要貫徹執行設備的技術管理制度,對在用的重點耗能設備要實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查、修理,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 對技術狀況差、耗能高的重點耗能設備,要有停止使用、限期技術改造和更新的具體條件和措施。 第十四條 重點耗能設備的節能技術改造必須通過有關節能技術部門的節能技術檢測、鑒定,并提出報告,能耗指標達到規定要求的,方可用于施工。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五條 對在公路工程節能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及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節能管理工作松散、長期超定額耗能、浪費能源、情節嚴重的單位要限期治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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