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節約能源監測管理辦法 |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00:30 用手機瀏覽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計委《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炭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監測是指由煤炭工業部授權的節能監測機構,依據國家和煤炭工業部的有關節約能源法規、規章和標準,對能源使用各環節進行監督、檢查、測試以及對浪費能源的行為實施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二章 監測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煤炭工業部節能監測中心為一級監測單位;省(區)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中心為二級監測單位。 第五條 全國煤炭行業節能監測工作由煤炭工業部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煤炭行業節能監測工作由各省(區)煤炭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第六條 各級節能監測中心設在業務相關的單位,業務上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領導,技術業務受上一級節能監測機構指導。 第七條 煤炭工業部節能監測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煤炭行業節能監測工作,編制監測工作規劃、計劃和人員培訓計劃。對。▍^)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中心進行業務、技術指導,承擔監測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和考核。 2.承擔或指導部直屬企業節能監測任務。 3.組織開展節能監測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監測情報交流和技術合作;搜集、整理、儲存監測數據和資料;參與制定監測方法、標準、技術規范和法規。 4.承擔。▍^)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中心監測結果糾紛的技術仲裁。 5.定期向部節能主管部門匯報節能監測工作情況,并提出有關建議。 6.承擔新建、改擴建項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評價審查。 7.承擔上級監測機構和部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節能監測工作。 第八條 省(區)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本。▍^)節能監測計劃。 2.負責本。▍^)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任務。對監測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審定簽發,并督促落實。對企業中的節能自檢體系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3.參與制定本行業節約能源監測方法、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本行業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和技術咨詢工作。 4.定期向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監測機構匯報監測情況并提出有關建議。 5.承擔本省(區)節能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節能監測機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監測內容及程序 第九條 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 1.監測、評價合理使用熱、電、油、水狀況。 2.對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檢測、驗證。 3.對用能產品的能耗及與產品能耗有關的工藝、設備、網絡等技術性能檢測、評價。檢查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狀況。 4.新建、改建、擴建和節能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評價。 第十條 節能監測機構應嚴格執行監測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認真做好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 第十一條 節能監測分為定期監測(計劃監測)和不定期監測(臨時監測)。定期監測應提前十天通知被監測單位,不定期監測應在監測前通知被監測單位。 第十二條 被監測單位接到監測通知后,應向監測機構提供與監測有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并根據監測機構的要求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人員配合和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監測機構在監測工作結束后,應與被監測單位交換意見,提出監測報告和處理意見,并抄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測結果處理 第十四條 對初次監測不合格的,由監測單位填寫警告通知書,經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核準后發出,限期整改,并通知被監測單位主管部門督促檢查。整改期滿后,由原監測單位進行復測。 第十五條 對復測仍不合格的,自發出警告通知之日起,對超耗能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能耗超標加價費,并再次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能耗超標加價收費,由節能主管部門簽發收費通知書。對逾期交納的,按天加收滯納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超標加價收費款項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如數上繳煤管局財務部門。主要用于耗能設備節能技術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條 對拒絕監測和阻撓監測人員正常工作的,按復測不合格處理。 第十九條 被監測單位對監測處理有異議時,可在接到通知書后半月內向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訴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決。 第五章 監測管理 第二十條 成立。▍^)煤炭節能監測中心須經煤炭工業節能監測中心審查,由部主管部門審批。并由部節能主管部門頒發節能監測證書。 第二十一條 從事節能監測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由煤炭工業節能監測中心審批并頒發節能監測員證書和證章。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測人員進入被監測單位開展監測工作時,應主動出示《煤炭工業節約能源監測證書》,監測員應持《節能監測員證》并佩帶《煤炭節能監測》證章,否則,被監測單位有權拒絕其監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 節能監測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監測專業人員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應低于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強對監測儀器、儀表、裝備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節能監測有關的技術規范、方法、標準和報告,其優秀者可參加科研成果和節能成果的評比。監測資料和文件,凡屬機密者,應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節能監測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嚴守紀律,秉公守法。對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節能監測機構從事監測時,可收取監測成本費,其收費標準參照當地監測收費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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