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船舶節能產品公布規則 |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1:00:30 用手機瀏覽 |
第一條 為提高車、船能源利用率,應用、推廣確有節能效果的車、船用節能產品(下稱節能產品),防止和制止假冒偽劣節能產品,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部《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 (一)在用汽車、船舶節能產品的質量控制、檢測和公布; (二)節能船型、節能車型的認定、監測和公布。 第三條 交通部能源管理辦公室(下稱交通部能源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則。 第四條 “交通部汽車運輸行業能源利用監測中心”、“交通部水運行業能源利用監測中心”及其“武漢工作站”和交通部指定的其他監測機構(下稱監測機構)是節能產品檢驗、試驗、監測的實施單位。 第五條 監測機構依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標準、技術要求及《在用汽車節能產品試驗評定方法》、《船舶用節能產品評定方法》,對節能產品的質量、節能效果進行檢測,對節能產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文件、管理水平、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評定。 第六條 生產企業要求公布節能產品,應向交通部能源辦提出申請,并附下列文件: (一)產品證書、檢測試驗報告; 1.產品(技術)鑒定證書; 2.監測機構對被檢產品所做的節能《檢測報告》; 3.節能產品裝車、裝船、裝機(裝卸機械)的可靠性(生產性)試驗報告; 4.其他應提供的檢驗、試驗報告。 (二)技術文件: 1.產品的技術文件和圖樣; 2.企業生產工藝和全面質量管理文件; 3.產品標準; 4.標準化審查報告; 5.生產工藝文件資料; 6.試制總結報告; 7.產品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交通部能源辦受理申請后,應組織專家小組對產品技術文件及檢測、試驗和監測結果進行評審。 第八條 對評審合格的節能產品,交通部能源辦應自企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該產品的“公布證書”,并分批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經評審不合格的節能產品,交通部能源辦應自企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不予公布。 第十條 申請方提出保密要求的,有關單位應予保密。 第十一條 取得證書的節能產品可以應用于在用汽車、船舶,并作為交通部節能優選推廣項目的候選產品。 第十二條 取得證書的產品若改變設計、標準、工藝、技術參數、牌號、型號應重新辦理申請公布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證書的產品轉由其他企業生產、轉入企業需另行辦理申請公布手續。 第十四條 取得證書的產品須按GB2828?87《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程序表》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納入產品的“公布”檔案,檢測不合格的產品限期進行整頓,再行抽樣檢測,檢測仍不合格者將撤消其證書,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對偽造、涂改、轉借、轉讓證書或檢測報告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公布應按規定交納手續費。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