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0:55:57 用手機瀏覽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已于1998年12月15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展經濟,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節約能源是本省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市場導向、依法管理、多能互補、技術創新、降耗增效、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節能規劃和能源投資計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并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潔能源。 省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促進全社會的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科技、財政、建設、環保、農業、技術監督、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節能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 新聞媒介對節能工作實行輿論監督,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批評浪費能源現象。
第二章 能源節約管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統一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資金管理,專項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節能資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內容。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內容進行審查,并監督項目的設計、建設及竣工驗收。 無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內容或者經審查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批準建設。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九條 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加強監督檢查,并督促其采取技術措施,降低能耗。 禁止新建、擴建國家明令禁止的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 第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市(地)、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定期對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組織考核,并向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考核結果。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直接進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考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應當及時向委托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報告。 受委托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測資格和條件,并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收費。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監測。 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受委托進行監測所需費用,由委托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落實。 第十二條 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組織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地方節能標準應當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十三條 電力、建材、冶金、化工、機械、輕紡、交通等重點耗能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本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并定期向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業能源利用狀況的分析報告。 有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應當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信息、咨詢等服務,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節能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能源消耗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督促有關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報表,并對有關數據進行分析研究,定期發布公報,公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 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建立科學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向法定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申請。 經認證合格的節能產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章 能源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制訂節能計劃,加強能源計量、統計等基礎管理,落實節能措施。 用能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節能獎勵。 第十七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并抄報其他有關部門。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專業能源管理人員。專業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節能技術改造、節能科研開發和培訓。 第十九條 市(地)、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可以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賓館、商店等服務性行業應當在保證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選用耗能較低的產品、設備和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并加強對耗能設備的使用和維修管理。 機關、學校等單位應當積極使用節能產品,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二十一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定期發布全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組織實施節能示范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定期發布本省推薦使用的節能產品名錄。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多渠道地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培育和完善節能技術市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科學研究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用于先進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能源綜合利用,實行能源綜合利用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從事新能源技術、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產品開發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所作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節能的設計規范,努力提高節能效果。 設計單位不得在設計文件中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用能設備。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設計單位積極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規劃中加強建筑節能工作,推廣節能型建筑物,組織實施節能型建筑示范小區。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和綜合利用的工作,因地制宜發展、推廣沼氣、太陽能、水能、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農村電網改造,積極開發、應用省柴節煤、新型高效燃料技術和其他成熟的農村節能技術。 沿海和海島地區應當創造條件發展潮汐能等海洋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熱力規劃,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集中制冷,提高熱電機組的能源利用率。 有條件的城鎮,在合理供熱范圍內,應當集中統一供熱。在已經集中統一供熱范圍內,未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新建生產性供熱鍋爐;已建的生產性供熱鍋爐,應當在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拆除。 集中統一供熱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安全、穩定地供熱。 第二十九條 在熱電項目中采用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的,符合國家有關指標規定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網配套費,不參與調峰,生產的電量由電網經營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認購。 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垃圾、余熱、余壓、放散的可燃氣體生產的電量,符合上網要求的,由電網經營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認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新建、擴建國家明令禁止的工業項目或者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能單位拒絕能源利用監測機構依法進行監測或者能源利用監測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用能單位虛報、拒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報表的,由縣級以上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虛報、拒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新建生產性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興建或者停止使用,并予以警告;已建的生產性供熱鍋爐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行使。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節能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中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8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