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第三方審核機構認定暫行辦法及推薦申報第三方審核機構的通知 廳政法字〔2012〕259 2012-11-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運輸部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為做好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審核工作,根據《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374號),部組織制定了《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第三方審核機構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為做好2013年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在部分領域開展第三方機構審核的試點工作,按照《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第三方審核機構認定暫行辦法》,部將認定一批第三方審核機構,并將在單位自愿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中央所屬交通企業集團)推薦的基礎上,組織審核認定后予以公布。
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中央所屬交通企業集團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對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嚴格審核,擇優確定1家單位向部推薦,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將有關材料(紙質版及電子版)報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管理中心。
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第三方審核機構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對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第三方審核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審核機構)的認定工作,確保開展科學合理、高效公正的節能減排量審核工作,根據《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第三方審核機構的認定、管理和監督等活動。
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量第三方審核是指對申請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項目開展節能減排量、替代燃料量或節能減排投資額審核。
第三方審核機構是指在確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節能減排量審核,并出具節能減排量審核報告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對第三方審核機構進行認定、管理和監督,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按部規定和要求進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認定
第四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或開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從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科研、設計、檢測、咨詢等交通運輸企事業單位。
(三)能夠獨立開展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量的審核工作。
(四)機構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有5年以上交通運輸領域科研、設計、咨詢、檢測工作經歷。從事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工作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五)具有良好的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財務會計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的交通企事業單位,可自愿申請(填寫《交通運輸節能減排第三方審核機構申請表》,見附件1),經所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中央所屬交通企業集團)推薦和交通運輸部認定,成為第三方審核機構。
交通運輸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認定第三方審核機構,明確其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根據審核機構從事業務范圍不同,審核資質分為“公路、水路、綜合”三類!肮贰笔侵笍氖碌缆愤\輸裝備及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領域項目審核;“水路”是指從事水路運輸裝備及港航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領域項目審核;“綜合”是指可以從事包含“公路”、“水路”兩類技術領域項目審核。
第七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接受申請單位委托后,成立第三方審核小組開展審核。
第八條 第三方審核小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審核組組長須是具有交通運輸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并且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的本單位人員。
(二)審核組組員須具有交通運輸相關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全日制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
(三)熟悉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工作和接受過相關審核培訓。
第九條 第三方審核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第三方審核機構也可以外請符合要求的相關專業人員作為組員參與項目審核,外請人員比例不得超過審核小組總人數的40%。第三方審核機構需對外請人員開展的審核活動負責。
第三章 審核職責
第十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按照《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技術導則》的規定,對項目的節能減排量進行審核。
(二)出具項目節能減排量審核報告。
(三)對審核人員進行日常管理、監督和培訓。
(四)按要求上報審核工作情況及提出有關建議。
第十一條 審核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真實性審查。
(二)現場核查項目節能減排規定內容。
(三)出具項目節能減排審核報告。
第十二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供由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節能減排量檢測報告或項目決算審計報告等資料。申請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節能減排量審核活動。
第十三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恪守職業道德,獨立開展項目節能減排審核,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項目節能減排量審核報告,確保審核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并對出具的項目節能減排審核報告負責。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根據工作量支付第三方審核機構審核費用。
第十五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及人員與申請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該主動回避。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管理中心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審核項目基本情況、審核記錄、影像資料等證明材料及工作建議等。
第十七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按部規定對第三方審核機構節能減排報告的審核結果進行抽查,對審核工作程序和質量進行評價,并對第三方審核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對第三方審核機構的投訴、舉報,情況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方審核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警告,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審核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出具虛假失實的審核報告的。
(二)節能減排審核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的。
(三)泄露申請單位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轉包節能減排審核項目的。
(五)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審核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企業商業機密的。
(三)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申請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
(四)收受申請單位賄賂弄虛作假出具鑒定報告的。
(五)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資料的。
(六)其他違反《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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