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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
來源:國家電監會 時間:2012/12/30 17:32:47 用手機瀏覽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電監市場[2012]65號


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發電分會、中國水泥協會,有關水泥生產企業:

  近年來,為落實國家節能減排的總體戰略,全國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技術推廣很快。據統計,目前已建成投產的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達700多臺套,裝機容量580多萬千瓦,年發電量350多億度。為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管理工作,應依照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法律法規,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二、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提供并網接入服務和并網技術支持。

  三、電網企業要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程序,公開并網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及受理部門等,為其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

  四、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接入系統設計和接入工程建設中,電網企業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電網企業在接到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接入電網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接入系統方案審核及并網驗收,審核結果應書面通知相關企業。經審核不能通過的,電網企業應說明具體原因,并積極協助其解決并網問題。

  六、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的電量實行“自發自用”,不納入電網統一銷售,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運行的,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七、擁有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的水泥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系統備用費標準應按照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電網企業應披露系統備用費收取方式和標準等信息,并接受監督。

  八、電網企業不得自行規定向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收費。

  九、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規程,接受電網企業的專業管理和技術指導,服從電網統一調度。

  十、鋼鐵、玻璃、化工等其他行業類似的低溫余熱余壓發電機組,可參照執行。

  十一、各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工作的監管,促進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健康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電監會報告。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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