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余熱、余壓發電簡介
余熱余壓發電是指工業企業利用生產過程中多余的熱能和壓差轉換為電能的技術。常見余熱、余壓發電項目有高溫廢氣余熱、冷卻介質余熱、廢汽廢水余熱、高溫產品和爐渣余熱、化學反應余熱、可燃廢氣廢液和廢料余熱以及高壓流體余壓等七種,廣泛存在于水泥廠,化工廠,冶金、煤礦,造紙廠,熱電等工礦業生產過程中。余熱余壓發電項目符合國家節能降耗、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國策,屬于國家大力支持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因此國家在稅收上給予了一系列優惠措施。
本文分析以常見的水泥窯余熱發電項目為例!
二、電網企業(電力輸送部門)對余熱發電電量的管理模式
國家對于火力發電的大政策是節能降耗,關停小火電。嚴格起來說水泥窯余熱發電也屬于小火電,且發電機組容量小,效率低,能耗高,屬于被關停對象,但由于水泥窯主要任務是為水泥生產主業提供燒成服務,其余熱發電項目屬額外開發的附加功能,屬于資源綜合利用,符合國家節能減排的政策,因此國家鼓勵余熱發電項目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可以看出,對于利用余熱發電,國家政策的規定是首先允許并網,其次是鼓勵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余熱發電運營中的理想模式是對符合條件的余熱發電量國家定價全額購入,統籌調度使用;余熱發電企業用電量市場價購買,收支兩條線。
但是,實務中余熱發電企業無法享受到規定的上網政策。原因一是各級地方發改委部門仍然牢守計劃經濟指標管理的模式,余熱發電企業無法得到發電上網指標;二是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保守,考慮如果允許這類發電機組往電網送電,就很容易促使余熱發電企業形成本末倒置的局面,造成燃料浪費和環境污染,有違余熱發電的初衷。隨規定余熱發電發出的電力原則上只能服務于本企業主業生產,不得輸送到電網去出售盈利。
這樣實務中形成了余熱發電企業發電量畸形的上網模式,就是簽訂一個固定格式的并網協議,發電企業所發電力采用并網而不上網的模式,原則上自產自用,超量沒收,回流視同購入,發電量超過自身生產用電量向電網多輸送電力不結算;發電量少于自身生產用電量,電網倒送電滿足生產要購買;自產自用部分需另付并網的“過路費”(以設備租用費,線路占用費、調壓費等名目收。。
三、現階段余熱余壓發電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方面的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電(熱)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資源,則對銷售該部分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第八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凡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政策。
(二)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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