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省市對余熱余壓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自備電廠并網或上網,收取1分到3分不等的并網費,經過記者了解,對自備電廠進行征收系統備用費、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國家有相關政策規定。
200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以發改電〔2004〕159號文件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落實差別電價及自備電廠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與電網連接的所有企業自備電廠(含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電廠)均應向接網的電網公司支付系統備用費。該文件作為目前各省進行自備電廠收費的政策依據。
通知規定,系統備用費標準按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可參照所在省電網現行大工業銷售電價中基本電價水平(按變壓器容量計收標準)確定,也可按自備電廠與電網已協商一致的水平確定。系統備用費按并網協議中約定的電網所能提供的備用容量交納;對沒有約定備用容量的,按企業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減電網向其供電的平均負荷確定。具體水平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以上原則制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從目前各省市對該文件的實施情況來看,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征收標準基本控制在每千瓦時1.5分錢以內。內蒙古自治區對資源綜合利用(如利用余熱、余壓或煤矸石發電等)和熱電聯產自備電廠征收的系統備用費為2分/千瓦時。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號)、《財政部關于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7號)。企業自備電廠將要交納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雖然各地征收比例不同,但這筆費用成為企業一筆不小的開支。
據了解,自備電廠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江蘇征收標準為1.491分/千瓦時,河北對自備電廠已經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征收標準為0.7分/千瓦時,未取得的征收標準為2.15分/千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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