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07〕1564號)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各地區或有不同):
�。ㄒ唬┌凑諊覍徟蚝藴蕶嘞抟幎ǎ浾鞴懿块T核準(審批)建設的電站;
�。ǘ├妹喉肥ㄊ骸⒂湍疙搸r)、煤泥發電的,必須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煤泥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爐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發電的入爐燃料應用基低位發熱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須配備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
�。ㄈ┏鞘猩罾ê勰啵┌l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垃圾焚燒爐建設及其運行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使用的垃圾數量及品質需有設區市環衛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實際使用量不低于設計額定值的90%;垃圾焚燒發電采用流化床鍋爐摻燒原煤的,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必須配備垃圾與原煤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且生產排放應達到GB13223-2003 第一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四)以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利用的熱能及壓差發電的企業(分廠、車間),應根據產生余熱、余壓的品質和余熱量或生產工藝耗氣量和可利用的工質參數確定工業余熱、余壓電廠的裝機容量;
�。ㄎ澹┗厥绽妹簩託猓旱V瓦斯)、沼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氣)、轉爐煤氣、高爐煤氣和生物質能等作為燃料發電的,必須有充足、穩定的資源,并依據資源量合理配置裝機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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