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在我國高耗能行業投資增速持續偏快的形勢下,工信部與國家發改委醞釀出臺關于懲罰性電價的實施意見,以解決當前部分能耗大省的懲罰性電價節能效果日益減弱等問題。記者獨家獲得的一份分別報送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家電監會的研究報告建議,懲罰性電價的執行電量,應從當前向超額電量和所有電量征收的兩種模式并存,統一為向所有電量征收的單一模式。據現有數據測算,后者比前者可節約能耗近千萬噸標準煤,多增收76億元。
寧夏甘肅懲罰性電價低于規定水平
懲罰性電價與差別性電價均為應對嚴峻的節能減排形勢而推出的政策。
公開資料顯示,2004年國家發改委選擇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等6個高耗能行業按照技術水平分類,對采用淘汰類和限制類技術的企業實施差別電價政策,其中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為0.05元/千瓦時,限制類電價加價標準為0.02元/千瓦時。2006年,國家一是增加了黃磷和鋅冶煉兩個高耗能行業,二是將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分階段提高到0.20元/千瓦時,限制類電價加價標準分階段提高到0.05元/千瓦時。
直到2010年,“十一五”時期的收官之年,由于前4年的表現“與‘十一五’規劃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語)”,2010年5月,國家發改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至此,“懲罰性電價政策”進入了國家“紅頭文件”。
根據文件,國家在能耗限額標準的基礎上,對能耗超限額產品實施懲罰性電價。要求單位能耗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監管機構制定加價標準。
然而,上述由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起草的內部研究報告指出,寧夏和甘肅的懲罰性電價加價標準則相對較低。寧夏對能耗超限額標準的水泥、焦炭、造紙生產企業征收的懲罰性電價加價標準為0.03元/千瓦時,能耗超限額標準的鐵合金、電石生產企業征收的懲罰性電價加價標準為0.01元/千瓦時;甘肅則對能耗超限額標準30%以上的企業執行每千瓦時0.15元的懲罰性電價,都低于《通知》中所規定的水平。
報告執筆人之一的華北電力大學教授胡軍峰26日向記者解釋稱,寧夏、甘肅懲罰性電價的加價標準較低,與依賴高耗能行業支撐當地經濟有關!翱紤]到作為欠發達地區,當地企業技術改造周期較長而短期內盈利水平受懲罰性電價影響較大,低標準作為過渡性政策可以理解!钡姺逭f,隨著寧夏、甘肅等能耗大省的能耗總量急劇增長,當地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懲罰性電價的加價標準將不得不提高。
一邊是西部地區在全國保持經濟增速的“領頭羊”的迫切需要,一邊是仍未擺脫“嚴峻”定性的工業節能形勢。工信部規劃司本月初披露,今年1至5月,高耗能行業投資增長偏快。數據顯示,六大高耗能行業投資1.5萬億元,同比增長23.7%,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8.2個百分點。
工信部相關人士對此表示,去年我國高耗能行業能耗占工業能耗的78.9%,“遠高于世界主要經濟體在工業化過程中的最高占比,且還呈上升趨勢”,必須“從根本上扭轉工業能源消耗高、增長快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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